原告国家储备局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家储备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煌斌、马军到庭参加诉讼,珠海国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家储备局诉称:1993年4月,原告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签订了93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国家特一级铝锭1000吨,借其一年。自铝锭出库发运之日起计算,年增值率8%,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同年6月28日为月29日在月30日和7月31日分次分批提取了铝锭1000吨。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所借铝锭。原告曾多次发函催要,199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又发了物储一(1999)312号催收函,被告签收后仍无结果,故诉诸法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清所借国产特一级铝锭1493.333吨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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