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想辞退就辞退,不支付补偿金……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走进了劳动合同的误区。
四个误区
误区一:“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
早已被北京市的劳动法规取消的“临时工”现象,还在不少用人单位中存在。实际上,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为由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有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
小编精心推荐
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聘用合同 | 劳务合同 | 用工合同
小编精心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