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2010年2月2日跟公司签的3年合同,今年2013年2月份3年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续签合同。 请问: 1)公司该如何赔偿我?2)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合同截止前12月的平均税前工资计算,还是按照税后工资计算? 3)公司惯例都有年终奖的,我能拿到年终奖吗
答: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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