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第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第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
对基金投资进行限制的主要目的,一是引导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二是避免基金操纵市场;三是发挥基金引导市场的积极作用。
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限制主要包括对基金投资范围的限制、投资比例的限制等方面。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有关方面的规定: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基金不得投资于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此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l0%;(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第(1)、(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2015年新增)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4月21日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作出规定。
该指引规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8)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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