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第二卷大纲解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关于2016司法考试中各个科目卷的大纲变化,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阅读。
第二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较大变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7个考点
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新增7个考点,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第四章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1个考点,新增“无明显不当”1个考点。
(2)第十一章第三节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1个考点。
(3)第十二章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4个考点,删除“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4个考点。
(4)第十五章第一节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1个考点;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内容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5)第十六章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调解的适用”1个考点;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刑法附录法规部分删除2件 新增9件
刑法附录法规部分,删除2件,新增9件。
删除2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新增9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案件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巴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附录法规部分删除3件新增8件刑事诉讼法附录法规部分
删除3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新增8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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