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6山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细则”,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
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统筹考虑相关群体尤其是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按纳入额度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防止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情况;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引发误读和炒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各岗位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按其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职务)所对应的岗位等级降低额度相应降低。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标准为: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技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提高后的熟练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285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分别按初级工、普通工所对应的绩效工资降低额度相应降低。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按不同岗位等级相对应的纳入额度,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对应的最低岗位等级的纳入额度,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纳入后,不足部分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纳入。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市、县(市、区)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增加的工资,报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个人增加的工资,属省、市、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其他人员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中央驻晋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各市、县(市、区)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参考标准,分别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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