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国务院”,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性质和地位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组成
1、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其他人员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地决定。
3、所有组成人没的任免决定以后,均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二)任期
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体制
(一)总理负责制。
(二)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组成。
2、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四、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 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权。
(二)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三)提出议案权。
(四)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五)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六)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六、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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