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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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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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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本、专科学生)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国家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政府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政府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这是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2007年,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7﹞64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1.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含基层就业、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本简介插页附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二、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就读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即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

  1.资助范围与对象

  我区户籍计划内录取的,在区内外全日制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院校)就读的持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或者持有农村低保证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2.资助标准

  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按照我区高校当年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并按照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补助生活费,书本费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标准执行。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除自治区财政承担以外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差额部分。

  3.拨付与发放

  区内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厅、教育厅直接下达至区内各高校。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自治区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至各地(市)财政局、教育局,逐级配套并落实兑现。

  注: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我区生源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免费教育师范生,不享受本政策。符合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按照“就高”原则,优先享受本政策,不重复享受西藏自治区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或同类政策(包括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等给予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待遇和各地(校)自行出台的同类政策)

  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了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1.资助范围与对象

  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2.资助标准

  区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区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

  3.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④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注:在各地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向当地地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在西藏民族学院附属中学、拉萨中学就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咨询、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内地西藏班(校)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地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申请。

  四、贫困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先办入学手续后交费

  为切实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目前各高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普遍开辟了“绿色通道”,在报到等环节安排有专人接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在困难资助方面会得到“一条龙”式的帮助。

  所有拿到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同时会收到学校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介绍国家、学校资助政策措施的小册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带到学校,就可以通过学校专门设立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入学后,可申请享受各项资助政策。

  五、国家助学金政策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高校在每生每年15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执行。

  3.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并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享受到最高档次的国家助学金标准。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含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学生、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和密码干部计算机专业本科定向培养学生等其他免费培养形式的学生或在校期间享受减免学费、住宿费等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3.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西藏自治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就读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和自治区急需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七、国家奖学金政策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基本申请条件

  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3.评审和发放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注: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八、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学生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原高校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7.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目前暂时针对区外生源学生办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九、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1.享受条件

  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履行义务

  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

  ①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等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注:享受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十、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我区社会主义建设急需人才,引导和鼓励更多考生报考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由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

  1.资助对象

  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对象,是我区计划内录取的、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习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的本专科学生。

  2.资助标准

  对在区内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免费标准为:学费每生每年28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800元,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3000元。

  对在区外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按照区内高校免费学生的免费项目与标准执行教育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生活费补助3000元。

  上述学费、住宿费标准随高校收费标准调整而调整,生活费补助标准随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而调整。

  3.申请、发放程序

  考入区内高校免费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自行享受,不需申请。

  对考入区外高校的免费学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将加盖就读学校公章的《免费学生报到回执单》、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寄回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通过后,其免补资金统一划拨至学生所就读的学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注:在区内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等。在区外高校就读的免费学生,按照就读高校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我区的免费政策;我区生源在区外其他高校就读的学生,已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当地的同类免费政策的,不再享受我区的补助政策。

  十一、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本资助政策的申请等具体工作由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西藏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均不负责该政策的落实工作,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

  (二)非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含区内、区外高校)

  非中央部门所属的我区生源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服务期达到规定年限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

  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补偿或代偿政策从2006届毕业生实施,2006年以前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资助范围之内;其中对2006届-2008届高校毕业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2009届高校毕业生开始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06届-2012届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的,需在基层单位服务满5年;从2013届毕业生开始需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

  在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补偿或代偿政策自2011届毕业生起实施,服务年限需满3年。

  自主创业的补偿或代偿政策自2009届毕业生起实施,服务年限需满3年。

  1.基本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合格;

  ③讲文明、懂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④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且创业满3年以上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

  ⑤在我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在原单位服务期满后,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或自主创业满3年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其在原基层单位的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基层单位是指: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行业部门。

  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等同类资助政策的(含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校级出台的免学费等同类资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2.代偿标准

  每个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3. 材料申报及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按以下要求向区内各高校或各地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申报材料:

  ①申报所需材料

  Ⅰ.基层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Ⅱ.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Ⅲ.自主创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有近三年年检记录)、《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须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

  Ⅳ.上述三种就业类型中,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另须提供由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缴清证明》;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另须提供《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或《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复印件;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的另须提供《学费缴纳证明》(如收款收据等)。

  Ⅴ.上述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②申报材料提交部门

  Ⅰ.区内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Ⅱ.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就业或创业所在地(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地市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1.代偿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材料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3.申请程序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校将审核无误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给学生;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调整后的政策于2014年秋季学期执行。2009年6月19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军区司令部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藏财行字〔2009〕73号)和2011年11月25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1〕104号)同时作废。

  十三、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费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不高于8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申请程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注: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直招士官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自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1.代偿对象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材料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3.申请程序

  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十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的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的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六、校内资助政策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等。

  1.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2.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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