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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录用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卷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8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5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30分钟。满分为100分。
2.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栏。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6.当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并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资料1
位于R市郊西隅的沙坝村,总面积约10平方千米,山清水秀,历史悠久。
1980年前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中国广大农村推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等有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文件一层层传达下来,但沙坝村却没有变革的迹象,人们还在观望。时任大队书记的杨某回忆说:“那时候土地、山林还有各种财产都是国家(集体)的,国家的东西,哪个敢随便动!”
到了1981年底,沙坝村把耕地按好、中、差进行了搭配,然后按人口平均发包给村民,完成“分田到户”,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沙坝村初步落实。从此,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村民对于承包地有了经营权、使用权。当时的规定是:所有承包地土地,不许出租、买卖;不许在承包地上建房、烧砖瓦等。虽然承包时大队已经确定承包期是3至5年,但是,村民中仍有人怀疑分田到户不长久,会不会“今天分下去,明天又收回来”。直到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村民们的忧虑才初步解除。而后中央提出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算是给农民吃了“定心丸”。为了给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资料2
L村位于某省中北部沿海平原区,粮食作物以小麦、玉米为主,冬小麦与夏玉米一年两季轮作,经济作物以苹果为主。L村的土地分为两类,一是“围庄地”,在村庄周边,有较好的水利条件;二是“洼子地”,离村庄远,水利条件较差。与全国大多数村庄一样,L村也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根据当时的政策完成了“二轮土地承包”。L村把全村土地分成两份,一份为各户承包的人口地;另一份为机动地。机动地主要用于给新增加的人口增地。
与其他村庄二轮承包普遍执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不同的是,L村在机动地上实行“增人增地但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自二轮土地承包以来,L村的人口增减变化将近百人。L村给新增加的人口分配土地先从位置、水利条件较好的围庄地开始,围庄地分完之后,新增加的人口就只能分到洼子地了。到了2014年,预留的机动地全部分配完了,“增人增地但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也就难以为继了。
村民李某在二轮承包时家里只有他们夫妇和未成年的儿子,多年后儿子娶妻生子,都没赶上村里分地,一家6个人种着3个人的地,收入窘迫。特别是每当看到邻居张某家2个人种着9个人的地时,颇有怨言:“明显不公平,就应收回重分。”但张某对他的话却不完全认同:“我家地多人少是事实,可二轮续包的时候就是这样,30年不变也是国家规定的。”
与李某、张某想要地、想种地不同,L村还有不想要、不想种地的人。76岁的万老汉,家里有6亩地,儿子和孙子都在外地打工、上学。每年的秋收季节都是万老汉最发愁的时候,繁重的劳动都得雇人帮忙。他想把地流转出去,但因为地比较零散,收益也不高,流转也很困难。村里和万老汉情况差不多的还有二十多人。近几年一直在外地打工的王某说:“种地费时费力不说,农忙时回家打理,请假还要被扣工资,不合算。这两年一直是托付亲戚来种地,没什么收益,明年也不想这么干了。”此外,村里还有10户完全脱离农业的家庭,因各种原因,他们承包的土地大多撂荒了。
现任村支书告诉记者说,村里二轮承包后一直没进行土地调整,这是因为国家对土地调整有政策,明确提出“小调整、大稳定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而且“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2006年因为村民的承包地占用量与家庭人口不均衡,村里曾有过一次调整的打算,村委会研究决定:凡是人口减少以及已经迁往城镇落户的农户,其承包的土地份额一律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的农户。村民石某因妻子去世而被收回了2亩地。石某不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被收走的土地。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根据该法律,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整体,而不是家庭成员个体。只要承包方的家庭还有人在,土地就是不能收回。只有在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或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地,则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石某土地。石某这一告,那次土地调整就没往下进行。后来,国家对土地调整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多次强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2016年春,李某和一些农户以土地承包量有失公平为由找到了当地政府,要求调整。这一诉求得到了政府的支持。面对这种局面,村支书无奈地说:“这样一来,我们的压力很大,看来村里的土地调整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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