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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事业单位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核准,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招考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商务、住房公积金蕲春办事处等系统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8名工作人员。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各类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考试: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符合招聘岗位条件学历学位证书的;
4、现役军人;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和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蕲春县事业单位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一)关于报考相关截止时间:年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如某岗位年龄要求为30周岁及以下,则报考该岗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应为1986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他依此类推);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毕业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件的考生,不能报考。
(二)关于岗位所需专业。各岗位所需专业详见《岗位表》。专业分类参考教育部201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及其《新目录有关学科与原目录学科的对应关系表》(学位办[2011]25号)。对部分教育部专业目录中没有收录的专业,与岗位专业要求紧密相关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报考。
(三)关于学历要求:《岗位表》中学历一栏标明的: “本(专)科及以上学历”,指具有本(专)科学历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指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四)关于工作经历:报考岗位有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的,考生须提供岗位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等),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相关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按足年足月累计。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工作经历不作为报考专业工作经历。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7年12月28日至12月29日、2018年1月2日至6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三)报名地点:蕲春县培训考试中心(原县公安局四楼,漕河一路民政局隔壁)。
(四)报名费用:根据鄂价费字[2007]18号文件规定,笔试考试100元/人,参加面试人员另交50元面试费。
(五)报名要求: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就业协议书(应届毕业生)等相关岗位要求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6张,《蕲春县事业单位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诚信报考。如考生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填写信息错误,在资格确认时被取消考试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对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填报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
考生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报考前应征得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可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
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须真实准确,在应聘期内电话号码不能随意变更,并保持通讯通畅,以便于联系。
(六)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招考工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
(七)在湖北省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应聘人员应携带《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或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支一扶”办出具的《“三支一扶”服务证明》。
(八)在基层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且考核称职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应聘人员,应携带原招录时的报到证、服务合同、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证明(书),以及本人年度考核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领取准考证。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应聘人员于2018年1月10日至1月11日凭本人身份证在县人社局培训考试中心领取笔试准考证。
五、考试
(一)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和内容
具体各岗位笔试考试内容见附表。部分岗位笔试内容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设置,笔试均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8年1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笔试地点等事项具体见准考证。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3、关于开考比例的界定
为保证考生质量和达到竞争择优的目的,原则上按岗位招聘人数和报名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开考。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确需要保留岗位的,须经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招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三)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突出行业和岗位的适应性。面试方式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根据岗位用人需要确定,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技能测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
1、确定面试入围人选。
各岗位按《岗位表》面试入围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如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一并进入面试。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入围面试人数未达到1:3的比例,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确需要保留岗位的,须经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招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2、进行面试资格复审。
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县人社局、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公告。资格复审在面试公告发布前完成。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按《岗位表》“报考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按《岗位表》“报考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相关职称证、职(执、从)业资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4)按《岗位表》“报考资格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考生须提供岗位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等)。
(5)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单位同意报考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
(6)按《岗位表》“报考资格条件”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不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因取消面试资格或考生放弃面试资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依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考生放弃资格复审或面试资格,应向招聘单位出具书面声明或将声明通过传真、扫描等方式发送至招聘单位。未出具书面声明而单位确实无法联系考生本人的,由招聘单位2名以上工作人员确认并记录在案证实,并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依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3、发布面试公告。面试公告应在面试开考前至少3天发布。
面试公告发布后,因考生弃权等因素造成入围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再递补。面试时如出现考生缺考、违纪情况,其面试成绩按零分计算,但该岗位招聘计划不再调减。对因上述原因导致有效考试人数与招聘人数相等无法形成竞争的岗位和经批准保留的岗位,实行最低合格分数线控制,面试分数达到75分及以上的,方能进入体检考察阶段。
4、面试满分为100分,时间由招聘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人10分钟。
(四)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比例见附表。
综合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今年继续执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鄂人社发[2010]36号)等文件规定,对“三支一扶”人员实行政策倾斜。截止2017年7月31日,在蕲春县服务或蕲春籍生源在湖北省服务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报名参加本次招考,可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增加5分。
享受“三支一扶”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2018年1月6日前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蕲春县事业单位2017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优惠申请表》(附件3),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盖章后,提交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股办理登记审核,并进行公示。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的,视为放弃加分。“三支一扶”人员中已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三支一扶”人员加分政策优惠。
考生成绩相同的处理办法。报考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如笔试、面试成绩都相同时,占笔试成绩比重大的笔试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按以上原则排名后,考生成绩仍相同的,另组织笔试。
(五)成绩公示
笔试结束后,在“蕲春县政府网”上公布考试成绩和加分,时间为7天。考生若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凭身份证和准考证申请查卷,查卷时间另行通知。查卷时只核对试题是否评分,分数汇总是否有误,不对试题重新评分。
六、考察、体检
按考生综合成绩根据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人选。
(一)考察
1、考察工作由招考工作主管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诚信信息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情况作为决定拟聘用的重要依据。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3、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对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
(二)体检
1、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2、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报县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应聘者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应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待体检结论合格后,再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4、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5、因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的,招聘单位可递补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
七、公示及备案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考察、体检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在蕲春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1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公示后,有放弃或取消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公告计划予以招聘。对于未完成的招聘计划和另行追加的招聘计划,要另启公开招聘程序,重新制定方案,重新发布公告,不得临时增加岗位的招聘数量。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经县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下发聘用通知后,各单位为新招聘的人员办理编制、人事聘用手续,实行岗位管理,并按所聘岗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九、纪律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招聘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主管部门承担领导责任,人社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各部门应明确责任,履职尽责、严格把关,确保招聘工作平稳顺利。
要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招考中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应聘人员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十、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
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县人社局(电话0713-7308831)负责解释。公告附件《岗位表》中所列的内容,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713-7308831(蕲春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举报投诉电话:0713-7308825(蕲春县人社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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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蕲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2017年下半年蕲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xls
2017年下半年蕲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优惠申请表.doc
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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