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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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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五

  【案情】:

  1996年10月15日,某市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糕点加工个体户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 准,如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对此,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作了食品卫生检查记录,并提出“限三天改进,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理意见,张某当 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某的卫生许可证。10月18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作出了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某。张在10月19日向市 卫生防疫站缴纳罚款300元。两天后,卫生防疫站派人到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卫生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某,要求张某两天内改进。 10月24日,卫生防疫站两次派人到张某的加工房去检查时,发现张某的加工房上锁,便派人通知张某第二天同去加工房检查改进情况,张以“没有时间”拒绝前 往。而且张某认为市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

  确,处罚过重,扣留卫生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直接主管市卫生防疫站的市卫生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卫生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请回答:

  【问题】:

  1.卫生防疫站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正确答案】:

  卫生防疫站无处罚主体资格,因为卫生防疫站是卫生局一下属机构,不能独立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无行政主体资格。

  【解析】: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本案中卫生防疫站作为市卫生局的 一个下属机构,是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的职权的,因而不是行政主体,其应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张某对卫生防疫站的处罚行为不服时应向谁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可向市政府或市卫生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解析】:既然卫生防疫站不具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视为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依《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可向市卫生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市卫生局的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若张某提起诉讼,则应以谁为被告?

  【正确答案】:

  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

  【解析】:基于同样的道理,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

  4.据查,扣留张某卫生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则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解析】:依《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对扣留卫生许可证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具有设定权。应当注意,扣留许可证与吊销许可证是两码事。

  5.本案中张某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因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可以应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而举行。

  【解析】:依《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举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共分为两类:一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对于任何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都应当组织听证。

  【案情】:

  某市红云区和平粮油食品店将本店的食油类经营部分承包给本店职工王小二,在王小二的要求下,粮油店于2002年2月6日购进一新的量油 器,替换了原来旧量油器。4月20日,红云区计量局对和平粮油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三名顾客购买的食油均发生短少现象,平均每1 000克短少40克。红云区计量局详细检查了该粮油店的账簿,发现从2月6日换新量油器起至当日,该粮油店共使用此量油器卖出食油542千克。

  计量局经领导讨论通过决定,认定和平粮油店自2月6日至4月20日间共短少顾客食油21 680克。因此责令没收该量油器,并对粮油店处以相当于短少的食油价值两倍的罚款。按每1 000克9.4元计算,对粮油店处以407.60元的罚款。

  红云粮油店不服,向市计量局(位于该市共和区)提出行政复议,理由有二:其一本店已将食油类的经营权承包给王小二,短少问题应由王负责;其二,对于短 少现象的数额确认与罚款确认太不合理。7月5日,市计量局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粮油店,决定:没收计量器不变;改对王小二进行罚款,罚款额改为相当于短少的 食油原价值的罚款,即203.8元。

  王小二不服,希望提起行政诉讼,遂找到律师李未进行咨询。李律师拿出《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向其出示有关条文。其中《实施细则》第52条为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

  【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请你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王小二坚持要提起诉讼,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王小二应当在7月20日之前,向红云区或共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这起可能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情况如何?

  【正确答案】:

  在该诉讼中,原告是王小二,被告是市计量局;粮油店为第三人。

  3.如果起诉的话,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

  【正确答案】:

  法院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市计量局处罚中的罚款部分,并可判决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4.现设,在王小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告方败诉。被告方能否依据《实施细则》第52条,对粮油店重新作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被告方如败诉,能够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2条,重新对粮油店作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因为行政相对人应是粮油店,而非承包人王小二,另外虽然是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处罚,但依据的法律不同,且前行政行为已被撤销,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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