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许多行测模拟题还是没有有效的提升自己的分数?那是你没有掌握一些技巧和重点,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知识点:“诸子百家思想””,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知识点:“诸子百家思想”
行测常识判断中考察的范围广,涉及的科目众多。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人文常识中的诸子百家思想以供大家学习。
从人猿叩别、文化开始发端,到传说中的大禹“即天子位,南面而朝天下”,中国传统文化开始从最初的蒙昧走向发展成熟。商代讲究“尊神”“事神”,周代则提倡“其命维新”,经过不断继承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文化繁荣兴盛的局面,史称“百家争鸣”,主要包括儒、墨、道、法等诸家。
【知识链接】
《论语》名言警句
1.吾日三省吾身。
2.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3.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4.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5.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
6.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7.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孟子》名言警句1.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3.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4.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5.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6.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行测常识大全:公务员常识
20401、法的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20402、法的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20403、法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20404、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0405、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0406、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0407、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20408、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0409、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20410、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20411、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20412、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0413、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20414、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20415、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20416、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20417、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20418、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20419、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420、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20421、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0422、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0423、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20424、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0425、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20426、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427、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20428、违法的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20429、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0430、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20431、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20432、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20433、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0434、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20435、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20436、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20437、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20438、社会的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20439、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0440、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0441、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20442、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20443、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0444、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0445、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20446、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0446、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0447、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20448、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20449、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0450、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推荐阅读:
行测真题 | 行测答案 | 行测答题技巧 | 行测题库 | 模拟试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