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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2019年客观题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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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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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上就要到2022年客观题司法考试的时间了,目前各位考生的复习时间已经不多了,相信大家的考试备考也已经进入了后期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真题试卷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司法考试客观题一卷的真题试卷及答案解析,可从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2019年客观题一卷)

  1.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议的决定,习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次特赦体现了我国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

  B.本次特赦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C.本次特赦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理念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D.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知识点] 特赦制度(宪法),恤刑(中国法律史),依法治国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司法的人权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解析] A选项涉及中国法律史上的特赦制度和慎刑传统,自从西周确立“以德配天”“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以来,到西汉时体现为“明德慎罚”,强调恤刑慎刑,至唐代“一准乎礼”“宽严相济”,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有明一代又提出“明刑弼教”,强调法律强制与道德教化同等重要。我国社会主义的特赦制度就是我国传统的赦免和恤刑制度在当代的体现,是在严格适用法律前提下,情、理与法的有机结合,发挥法的感召作用。因此A选项和C选项正确。

  我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了特赦制度。特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主席发布特赦令。因此本次特赦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体现。B选项正确。

  特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人权保障的水平,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制度的有机结合,在国际社会上树立了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D选项正确。

  [答案] ABCD

  2.关于法治社会、法治、法治政府间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治社会是法治的基础

  B.法治政府是法治建设的主体

  C.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D.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法治的形成具有示范作用

  [知识点] 法治社会、法治、法治政府的含义及其三者之间的关系

  [解析] 本题是选非题,需要选出错误的选项。

  在解题时应牢牢把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准则,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关系,其中,法治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

  任何和社会事务都是相互关联、不可割裂的。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是建成法治社会是法治、法治政府深度推进的基石。因此A选项正确。

  依法治国作为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政,政府是依法治国的主体,B选项正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因此C选项错误。

  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 C

  3.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 全会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B.党成立一百年时,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C.到2035年,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D.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知识点] 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解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为更好地适应这一变化,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两个阶段来安排:第一个阶段,从2020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划分了三步走的战略步骤:到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A选项的内容涉及新时代党的十九大为中国社会发展确定的第一阶段的目标,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的内容涉及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确定的第一阶段目标,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的内容涉及党的十九大报告为中国社会发展确定的第一阶段发展目标,C选项正确。

  D选项涉及党的十九大报告为中国社会发展确定的第二个阶段目标,D选项正确。

  [答案] ABCD

  4. 何平和张凡分两个苹果。何平抢先拿了大的苹果,张凡非常气愤,说:“你怎么好意思先拿大苹果。要是我先拿,我一定先拿小苹果。”何平冷冷一笑:“呵呵,你先拿,大苹果不也是我的吗?没有区别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而非行为的结果,结果的正当性并不能证成过程的合理性

  B.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

  C.道德的关键是律己,而非律人。何平的问题在于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张凡,以较低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

  D.当前社会矛盾多发,道德因缺乏强制力而被公众漠视,应当加强法治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知识点] 法与道德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

  [解析] 法调整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包含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行为内在方面涉及行为的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行为的外在方面包括行为方式与行为结果。合法行为其行为的过程、方式符合法律规范,同时行为的结果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将行为方式、过程与行为结果割裂开来;不能为追求行为结果的正当而无视行为方式、过程的合理,因此行为结果的正当性也无法证明行为方式、行为过程的合理性。A选项前半句错误,后半句虽然正确,但整体上仍是错误的。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包括公正正义的要求日益增长。程序公正指的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的范围内进行执法和司法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即“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指执法、司法行的结果符合实体法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B选项正确。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必须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法律调整人外在行为,又重视发挥道德对人内在的教化作用。道德强调自律,严于律己、宽于待人,何平的问题在于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张凡,以较低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这并不符合道德律己的要求,因此C选项正确。

  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更要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渠道调整社会矛盾,既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也要强调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 AD

  5. 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査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B.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C.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希赛网顾问制度,逐步减少希赛网学者等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

  D.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知识点]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要求选出错误选项。

  我国宪法及法律并未规定违宪审查权,规定了针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有权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并不专属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因此A选项错误。

  《决定》规定,应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因此B选项正确。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决定》规定,应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建立健全立法希赛网顾问制度的做法符合这一精神,但逐步减少希赛网学者等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的做法与此相悖,因此C选项错误。

  《决定》规定,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 AC

  6.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增设了知识产权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知识产权法院为跨行政区划法院,这有助于实现审判独立,防止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涉,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B.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等将发挥重要作用

  C.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D.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虽然立足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充分借鉴了域外成功经验,但忽视了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吸收

  [知识点]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解析] 为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行政权不当干预司法权,较高人民法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因此A选项正确。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妥善协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关系,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因此B选项和C选项正确。

  跨行政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既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又注重吸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中国虽然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但有司法权统一行使的理念与制度。如直诉制度的确立,由皇帝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北魏律》确定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决定权专属皇帝,以及明清时各类会审制度的确立,都体现了司法权的统一行使的理念设计,以保证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有利于司法公正。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法院,正是吸收了这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 ABC

  7. 自2014年开始,全国法院对近20年来未实际执结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査核录,把1600余万案件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彻底解决执行案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通过建立网络执行査控系统、网络司法拍卖、增加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我国当前已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下述理解,正确的是:

  A.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査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B.解决执行难要求建立中国特色执行体系

  C.完善审执合一制度,进一步将工作重心从审判转向执行

  D.执行工作领域必须贯彻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原则,拓宽执行信息公开范围,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知识点] 加强司法人权保障· 切实解决执行难

  [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因此A选项正确。

  2019年5月29日上午,较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议时指出,为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三年来法院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B选项正确。

  《决定》指出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体制,C选项的做法直接与这一政策相悖,C选项错误。

  2018年10月24日,较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报告执行工作情况时指出,人民法院坚持在执行工作领域贯彻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原则,升级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拓宽执行信息公开范围,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 ABD

  8.关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B.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C.实行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D.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作用

  [知识点]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引导全民自觉守法,员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因此A选项正确。

  《决定》指出,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因此B选项正确。

  《决定》指出,健全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因此C选项正确。

  《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全民道德素养的培养和提高,要加强法律和道德建设,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 ABCD

  9.关于党的领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B.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C.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D.到建党100周年时,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知识点] 坚持党的领导的法治原则

  [解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A选项正确。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B选项正确。

  《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C选项正确。

  2018年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D选项正确。

  [答案] ABCD

  10.出租车司机张某送孕妇卢某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张某解释,交警对其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卢某及时送至医院。但该孕妇送至医院后,医生以病人家属未签字为由,未对孕妇施救,出租车司机欲签字,该医生以出租车司机非病人家属为由拒绝。最终,孕妇不幸身亡。对此事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中交警既进行了事实判断,也进行了价值判断

  B.交警釆取了个案中的比例原则解决了本案中的价值冲突

  C.该医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绝给孕妇做手术,体现非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

  D.设若病人家属及时赶到并签字,医生对孕妇进行剖腹产,则体现了法限制人们自由的伤害原则

  [知识点]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法的概念,法的价值

  [解析]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张某为救孕妇违章到非机动车道掉头,交警对该事实做出判断,将司机张某拦下并告知罚款,这是事实判断;但本案如果按法律执法保证秩序价值,则会使卢某和她的胎儿处于危险之中,秩序价值和生命权(自由)价值发生了冲突。经张某说明情况后交警不仅未予处罚,反而以警车开道使孕妇及时被送至医院,这是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生命权而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作了变通,选择了自由价值放弃了秩序价值,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此,A选项正确。

  交警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自由价值),并未死板地遵守法律规定,牺牲了法的秩序价值,这是价值位阶原则,优先价值完全取代后位价值。个案中的比例原则是两种相冲突的价值都保留,对另一个价值损害最小的价值是优先价值。因此B选项错误。

  医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拒绝给孕妇做手术,不顾孕妇和胎儿面临生命危险的具体情况,体现了他更重视法的权威性这一定义要素,这是一种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因此C选项错误。

  只有符合伤害主义原则、家长主义原则和道德主义原则时才能对人的自由进行限制。基于伤害原则,法律禁止人们实施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家长主义原则是指法律可将自身置于家长的地位,为了避免当事人伤害其自身利益,或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而对其自由进行限制。道德主义原则是指某行为如与社会公共道德原则不相符合,法律可以对这一行为做出限制。因为病人及其家属对手术过程中的风险并不清楚,为更好保护病人权益,进行手术之前必须由医生告之其家属风险并由家属签字确认,这是依据家长主义原则对病人以手术方式治疗疾病的一种限制,而不是依据伤害原则。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 A

  11.梅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梅永,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梅永年幼,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梅永由尤女士抚养,但倘若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后尤女士再婚并怀孕,吴先生诉至法院,以尤女士违反协议为由,要求获得梅永的抚养权。法院认定协议因侵犯尤女士的生育权而无效,判决驳回梅先生的诉讼请求。梅永上小学后,因名字谐音,被同学起了绰号“没用”。梅永内心感觉屈辱,请求母亲为自己改名。尤女士遂到公安机关:将“梅永”改为“尤永”。后梅先生听说此事,诉至法院,以梅永为自己亲生儿子,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理应跟自己姓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尤永”更名为“梅永”。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

  (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婚姻法》第22条属于允许句

  B.《婚姻法》第22条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在没有规则的情形下,可以在审判中适用

  C.《婚姻法》第22条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

  D.《婚姻法》第22表达了授权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知识点] 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分类

  [解析] 一切法律规则都必须通过“法律语句”的形式来表达,法律语句既可以用含有道义助动词的规范语句和不含道义助动词的陈述语句《婚姻法》第22条属于规范语句,且含有助动词“可以”,因此该条文是允许句,A选项正确。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本源性或综合性、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具有较高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法律规范,婚姻法第22条不是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B选项错误。

  假定条件表明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婚姻法》第22条的“子女”指明了本条的适用情形,即父母给子女取名时,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中进行选择,是假定条件。因此C选项正确。

  《婚姻法》第22条含有“可以”,是可为模式,赋予公民给子女取名时在父姓和母姓进行选择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是授权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不直接规定行为模式,而是指出可以援引或参照的其他法律规则,但《婚姻法》第22条并没有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不是准用性规则,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 BD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B.姓名权属于相对权

  C.设若法院判决孩子随母姓,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D.吴先生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得在审判中适用

  [知识点] 法律原则,权利的分类,法的规范作用,法的非正式渊源

  [解析]《民法总则》第110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以及《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赋予公民姓名权。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在该解释中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A选项正确。

  相对权和绝对权是权利分类的一种,相对权的权利人、义务人均是特定的,而绝对权的权利人特定、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姓名权的权利人是拥有特定名称的特定的明确的人,而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因此姓名权是绝对权,B选项错误。

  法院判决孩子随母姓,是以法律为依据对尤女士将梅永改姓的行为进行了判断,并认可其行为是合法的,这是法的评价作用。C选项正确。

  习惯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的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习惯可以在审判中适用。D选项错误。

  [答案] AC

  12.秦女士经人介绍与赵某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两人登记结婚。一日,赵某无意中发现秦女士结婚之前治疗性病的病历,勃然大怒,追问之下。秦女士告知,在认识赵某之前曾有一男友,性病就是被该前男友传染,两人当时即已分手。但赵某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后以《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为由,认为秦女士违背忠实义务而起诉离婚。秦女士引用《民法总则》,“公民享有隐私权”,认为自己享有隐私权,拒绝离婚。后法院调解无效,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秦女士有义务将自己婚前得过性病的经历告知自己的丈夫

  B.隐私权属于相对权

  C.《婚姻法》与《民法总则》均为基本法律,但是在婚姻案件中,《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优先于《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D.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知识点] 夫妻忠实义务(婚姻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宪法),权利的分类,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冲突

  [解析]《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性行为,保持专一。对于结婚之前的公民的性行为,并不由这一法律规则调整,而应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宪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但应属于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可以从宪法人身自由权和民法人格权的原则中推导出来。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相对权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明确,都是特定的。而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明确具体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因此隐私权应该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B选项错误。

  《婚姻法》和《民法总则》均属于法的正式渊源中的基本法律,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婚姻法》的规定优先于《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C选项正确。

  [答案] C

  13.关于法律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特定案件事实符合该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概念的特征,才能将该法律规范适用于该案件

  B.含有评价性概念的语句涉及适用者的主观价值判断,没有真假之分。在实务中,描述性概念往往会被转化为评价性概念

  C.论断性概念是指基于对某个事实的确认来认定另一个事实的存在的概念,“宣告死亡”即属于论断性概念

  D.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可以区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

  [知识点] 法律概念

  [解析] 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但法律概念相对于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法适用的过程中,确定大小前提的过程就是检验特定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与法律规范中的关键概念的内容相契合,因此法律概念是进行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基础。A选项正确。

  评价性法律概念是包括了对事实或事物的价值判断的概念,如“良法”“公平正义”等,其基本思维方式是价值好坏判断,而非事实真假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性较强的评价性概念往往会转化为客观的描述性概念,来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因此B选项错误。

  论断性概念的基本思维是“推定”,即从一已知事实(推导事实)推导出另一事实(字面事实),如“宣告死亡”就是从已失踪一定时间的事实推定死亡事实,是论断性概念。因此C选项正确。

  不确定性概念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前者系指描述性概念,因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而使含义不确定,后者是带有较强主观色彩而使其内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公序良俗”“正当程序”等。D选项正确。

  [答案] B

  14.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关于执法,下列看法正确的是:

  A.法律就是法律,执法必须严格,不能搞人文情怀

  B.执法应做到宽严相济

  C.执法必须严厉,不能“宽容”,否则易纵容犯罪

  D.为上者有德,就可以做到以宽服民,不需要法律的治理

  [知识点] 法的实施

  [解析] 本题题干引自《左传》。引用中国古代文学历史典故出题,将中国法律史的材料与法理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结合起来加以考察是近年来法考题的一个特点,考生需要在读懂相关史料的基础上,综合法律思想史、法理学中法的实施和法的执行,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法治、法治政府的知识点,选出正确答案。

  这段文字讲述郑国执政子产的治国理念。最好的统治是为政者品德高尚以宽仁服民,退而求其次,则是运用重典重刑,使人民对法律望而生畏达到守法的效果。题干作为背景,指明本题拟在道德与法律结合的语境之下,考察执法宽仁或严苛的关系问题。基本宗旨是道德与法律相结合,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宽严相济,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统一。

  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与规范文明的执法方式并不矛盾。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在执法方式的选择上注重人文情怀,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将法律与情理相结合,采取广大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不仅不会妨碍、反而会促进法律的实施。因此A选项错误。

  在法律的范围内将合法性、合理性有机结合,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情理有机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与B选项的内容正好相反,严格执法并不是一味严厉,轻罪重罚;也并不排斥在法律范围内作到情与法的统一,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机结合。因此C选项错误。

  在和社会治理中,法律、道德必须相辅相成,两者相互配合、缺一不可。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以道德宽仁服民的同时,对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依法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 B

  15.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时,较高院有权作出司法解释

  B.较高院针对刑法所做的司法解释,其效力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针对此条文所做的立法解释并无不同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釆取了扩大解释

  D.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属于法定解释,属于我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其效力与法律并无不同

  [知识点] 法律解释

  [解析]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而不是较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刑法所作的立法解释相当于立法本身,是一种立法行为,较高院的司法解释,是针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其效力不同于立法解释。B选项错误。

  从解释方法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刑法》第410条所做的解释其外延包含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及其他与耕地、农用地用途相似的土地,相对于日常生活中所使用“土地”,泛指露出水面的硬质土地,该立法解释指明的法律含义外延窄于日常字面含义的外延,因此该立法解释是限制解释而非扩大解释。C选项错误。

  [答案] D

  16.一日名家代表人物公孙龙骑马进城。守城士兵说:“王法规定,马过城门应当纳税。”公孙龙说:“马过城门应当纳税,但我骑的是白马,白马非马,不应当纳税。”士兵说:“白马当然是马,你应当纳税。”公孙龙反问道:“如果白马是马,那么,黑马也是马了?”守城士兵说:“那是当然。”公孙龙继续说道: “按照你的逻辑,白马是马,黑马也是马,那么,白马和黑马就没有差别了。 因此,白马非马。”守城士兵被公孙龙说的不知如何应对,但依然不为所动。最终,公孙龙为了进城,只得为马纳税。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过城门应当纳税”其中的马,属于来自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概念,不需要解释即可适用

  B.就本案而言,白马究竟是不是马,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C.守城士兵进行的是演绎推理,而公孙龙进行的则是反向推理

  D.守城士兵执法的强制性来源于强制力

  [知识点] 法律概念,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推理,法的特征

  [解析] 法律概念就来源而言,可分为法律特有的概念以及来自日常生活、但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法律概念,这两种情况均需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法律概念中的语言的意义进行揭示、说明和选择。在“马过城门应当纳税”这一法律规范中,“马”虽然是日常生活用语,但也需要经过法律解释才能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因此A选项错误。

  守城士兵在适用这一法律规范时,大前提是“马过城门应当纳税”,是一个法律规范,小前提是“公孙龙骑的马是‘马’”,涉及法律事实的认定,即小前提的确定,是一个在事实和法律之间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并不单纯只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公孙龙骑的“马”是否是本法律规范中的“马”,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将本案生活事实中的这匹具体的“马”与法律规范中抽象的法律概念“马”联系起来,既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同样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B选项错误。

  从对B选项的分析可知,守城士兵的推理是演绎的三段论推理。反向推理又称“反面推理”,从法律规范赋予某种事实情形的某个法律后果推出这一后果不适用于法律规范未规定的其他事实情形,即法律明确某事应当是什么,就意味着另一件不同的事不(应当)是什么。本案中,公孙龙从“马过城门应当纳税”推导出“‘非马’过城门不应纳税”,“白马非马”,因此不用纳税,是反向推理。C选项正确。

  法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是,法是由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规范,守城士兵执法体现了强制力。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 CD

  17.关于法律漏洞及其补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嗣后漏洞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因疏忽或认知能力的限制没有意识的法律漏洞

  B.填补明显漏洞的方法是目的论限缩,填补隐藏漏洞的方法是目的论扩张

  C.当案件超越了规范文义的涵盖范围,但规范目的却能够包括该案件时,可以用目的论扩张的方法将该案件纳入规范的适用范围

  D.目的论限缩指规范文义的范围宽于规范目的的范围,即所谓“言过其实”,其基本原理是不同案件不同适用,排除掉不同案件在同一规范的适用

  [知识点] 法律漏洞的填补

  [解析] 根据法律漏洞产生的时间,可以将法律漏洞分为自始漏洞和嗣后漏洞,自始漏洞指法律制定时即已存在,即立法时未被立法者预见或因疏忽未意识到的法律漏洞。嗣后漏洞是法律制定时并不存在,法律实施后因社会客观形势的变化而产生的法律漏洞。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表现形态,法律漏洞分为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明显漏洞是指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隐藏漏洞是指对法律规定的问题,应设例外而未设例外。对于明显漏洞的填补,应用目的论扩张,针对某法律规范未能履盖的某类案件,依据法律规范的目的将相同的法律后果赋予它,扩张此规范的适用范围。对于隐藏漏洞,因法律因设例外而未规定例外,如结婚制度中应禁止近亲结婚,导致法律规范含义过宽,则适用目的论限缩将此例外排除。因此B选项的表述刚好相反,B选项错误。

  依据法律规范的目的,扩大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使该法律规范涵盖之前它不能涵盖的案件,这是目的论扩张的方法,C选项正确。

  目的论限缩是指规范文义的范围宽于规范目的的范围,将不宜包含的例外包含了进去,即“言过其实”,在这种情况下限缩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同案件不同适用”,排除例外在法律规范中的适用,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 AB

  18.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先秦的奴隶制五刑以肉刑为中心,包括墨、劓、刖、宫、大辟

  B.唐的最低刑是杖刑

  C.大理寺在唐代属于中央审判机构

  D.明代对风俗伦理方面的犯罪处罚较轻

  [知识点] 先秦刑罚,唐代刑罚,唐代司法机构,明代刑罚原则

  [解析] 先秦奴隶制五刑主要包括墨(在脸上刺字的侮辱刑)、劓(挖去鼻子)、刖(又作“剕”,斩断足)、宫(男性去势,女性幽闭)、大辟(死刑),是奴隶制肉刑,A选项正确。

  隋《开皇律》时封建五刑已经形成,由隋唐沿用至清代,分别是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竹板击打人的臀部,是唐代的最低刑。B选项错误。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由刑部、大理寺、御使台三部门构成,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构,北齐时首创,专门负责中央百官与京师徒以上案件的审理。C选项正确。

  明代的刑罚原则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指对盗贼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相比于唐律为重,且扩大株连范围。“轻其所轻”是指,事涉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犯罪,明律相比于唐律为轻。D选项正确。

  [答案] B

  19.关于商鞅变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贯彻罪刑一致,不赦不宥,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B.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C.鼓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D.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 商鞅变法

  [解析] 商鞅变法贯彻法家思想,强调“轻罪重刑”,加大量刑幅度,不赦不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而不是罪刑一致。因此A选项错误。

  商鞅推行“以法治国”,以法律手段富国强兵,因此他特别强调法律学习,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B选项正确。

  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布法令,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C选项正确。

  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此外,还实行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D选项正确。

  [答案] A

  20.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6篇中的篇首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一篇,奠定了后世刑法的总则

  D.《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成文法典,釆六部格局

  [知识点] 《法经》,《魏律》,《北齐律》,《大清律例》

  [解析] 《法经》系战国时魏国李悝所作,共分盗、贼、网、捕、杂、具六篇,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将“盗”(抢夺财物)、“贼”(伤人害人)两篇置于法典之首。“具法”即“具其加减”,是关于定罪量刑从轻减轻的原则,相当于今天的刑法总论,置于法典之后。因此A选项错误。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并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B选项正确。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一篇,相当于刑法总则,置于律首,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C选项正确。

  《大清律例》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成文法典,以大明律为蓝本,以“名例”篇为首,后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格局,是中国传统法典的集大成者。D选项正确。

  [答案] A

  21.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成语“秋后算账”来源于中国古代的秋冬行刑制度

  B.隋朝《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创设“十恶”条款,为俗语“十恶不赦”之来源

  C.《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是属地管辖

  D.《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属于类比推理

  [知识点] 秋冬行刑,隋《开皇律》,《唐律·名例律》,法律对人的效力,类比推理

  [解析]“秋后算帐”原义是指秋季收获后再结算帐目。中国古代租佃土地活动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约定纳租与纳税条款,一般都是秋后结算,故称之为“秋后算账”。佃农如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我国古代秋冬行刑制度始于汉代,汉律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顺应天时、天人感应,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天地始肃”“顺天而诛”。秋冬行刑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中的“秋审”制度亦源于此。因此A选项错误。

  隋《开皇律》继承《北齐律》“重罪十条”,再加以增删,创设“十恶”条款,把十种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及悖逆封建伦常的犯罪总结为“十恶”,置于律首《名例律》中,“虽会赦,犹除名。”被后世法典所承袭。B选项正确。

  《唐律·名例篇》中规定了不同国籍人在中国犯罪的刑罚原则,如果是相同国籍的人,依属人主义原则适用行为人的本国法;如果是不同国籍人,则按属地主义原则适用唐朝的法律。因此C选项错误。

  《唐律·名例律》中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作了规定适用类推原则,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这是当然推理,即“如果较强的规范有效,则较弱的规范就必须有效”。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事物在某此属性上的相似性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因此本选项是当然推理而不是类比推理。D选项错误。

  [答案] B

  22.关于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同姓不得通婚

  B.西周时期采嫡长子继承制度,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 土地、财产则由诸子均分

  C.南宋时期,女子不享有继承权

  D.南宋时期商品经济活跃,允许高利贷

  [知识点] 西周婚姻制度,西周继承制度,南宋继承制度,南宋借贷契约

  [解析] 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原则分别是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同姓不婚”原则是基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结婚会影响整个部族子孙的兴旺。同时,异姓通婚是为了在政治上“附远厚别”,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A选项正确。

  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王位的继承必然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能如何;如妻无子,则根据妾的身份贵贱立贵妾之子。继承的内容不仅包括政治身份,也包括土地、财产的继承。B选项错误。

  南宋时期的继承制度较为灵活,允许在室女继承部分财产。如系户绝,在室女享有3/4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如无在室女,则出嫁女与继子各继承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C选项错误。

  南宋时期商品经济发达,借贷契约关系活跃。借,即负债,指不付息的使用借贷;贷,即出举,是付息的消费借贷。法律规定:“(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A

  23.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先生在上海火车站遇刺身亡。该案由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审判。关于会审公廨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会审公廨是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B.会审公廨制度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践踏

  C.中华 民国成立后,会审公廨制度依然存续

  D.案件由外国领事官员审判,中国官员无权参与

  [知识点] 会审公廨

  [解析] 清末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签订的直接结果是司法主权的丧失,具体表现为领事裁判权、观审和会审公廨。1843年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虎门条约》中确立了领事裁判权,其主要内容是:在涉外案中,排除依据属地主义应优先适用的中国法律,适用被告主义(即属人主义)。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会审公廨,进一步扩大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的主审官虽然为中国人,但是,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由该外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由此:

  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会审公廨主审官为中国人,案件涉及外国人,该国领事官参加会审公廨的陪审并观审。

  会审公廨设立后直至中华 民国成立后16年(1927年)才被撤销,因此C选项正确。

  [答案] D

  24.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社会主义宪法

  B.较高政权机关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C.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和政府

  D.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知识点] 中国宪法历史发展

  [解析] A选项错误。共同纲领是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临时宪法,不是正式的宪法。1954年宪法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共同纲领》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较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政权的较高机关。”

  D选项错误。《共同纲领》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人民”而不是“公民”。根据我国1953年第一次普选的情况,敌对分子不享有选举权。

  [答案]C

  25.序言是我国现行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宪法的5次部分修改,其中有4次对序言进行了修改。关于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2018年宪法修正案序言部分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B.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建设者写入宪法序言

  C.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部分将我国的根本任务调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D.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和谐”的民族关系写入宪法序言

  [知识点] 中国宪法历史发展

  [解析] A选项错误。1993年宪法修改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9年再次修改为“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B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和谐”一词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和谐社会”于2004年9月正式提出。2004年宪法修改于当年3月完成,宪法有关“和谐”的表述只能由2018年修宪完成。2018年宪法修改增加“和谐”民族关系的规定有两处分别在序言和总纲两个部分,因此也属于有关宪法序言修改的阐述。

  [答案] AD

  [] 单纯考查2018年宪法修改内容难度不大,但将八二宪法五次修改内容结合考查,或者考查修改内容在宪法中的位置,就增加了难度。考生熟悉宪法文本,于宪法考试而言会有意外惊喜。

  26.关于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县人大主席团主持

  B.10个选民联名有权提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

  C.县人大代表选举时,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倍

  D.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与罢免,均要求全体选民过半同意

  [知识点] 选举机构、候选人提出、候选人当选、代表罢免

  [解析] A选项错误。县人大代表选举是直接选举,由县选举委员会主持。

  B选项正确。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C选项错误。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D选项错误。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当选“双过半”(选民过半数参加,参加投票过半数通过)即可;代表罢免由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答案]B

  27.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

  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

  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

  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知识点] 选举权平等原则,代表名额分配

  [解析] ABC选项正确。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每一代表所代表城乡人口数相同。但由于居住环境不同,每一个选区人口数不可能完全相同,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只能大体相等。

  D选项错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要求机会平等与实质平等并存,最终体现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同时,选举权平等性原则与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并不矛盾。

  [答案] ABC

  28.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B.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关既是地方机关,又是自治 机关

  C.上级机关应该在收到自治 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有关决议、决定执行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D.自治 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知识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 机关,自治权

  [解析] A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B选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关还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它们是地方机关,但不是自治 机关。

  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 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

  D选项正确。《宪法》第119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答案] B

  []除D选项表述略有不同外,其他选项与2011-01-87题完全相同,或从题库中直接抽选。

  29.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B.村委会有权审议村民会议的工作报告

  C.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支持、帮助村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知识点] 村民委员会任期,村民会议职责,乡级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职务终止

  [解析] A选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B选项错误。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C选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D选项正确。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答案] CD

  []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具有原创意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考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2-2019法考试题中,仅2014年2个选项涉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考察法条,对重要法条需要特别关注,同时需要总结规律。201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规定的任期全部为5年。

  3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对待,但是允许合理差别,对于为做出重要贡献者,应当重点保护

  B.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

  C.英雄烈 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 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 士的名誉、荣誉

  D.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公民有对其他公民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的权利,但是不得诬告陷害

  [知识点] 平等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监督权

  [解析] A选项错误。宪法允许合理差别,如弱势群体或者特定身份者, “为做出重要贡献”不属于合理差别的正当理由。

  B选项正确。

  C选项正确。《英雄烈 士保护法》第22条第2款:“英雄烈 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 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 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 士的名誉、荣誉。”

  D选项正确。《宪法》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答案] A

  31.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知识点] 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宪法监督

  [解析] A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为基本法律。

  BD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公布载体一般为本机关公报(部门规章可以在国务院或本部门公报二选一)、本机关网站(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应在中国人大网刊载;行政法规、规章全在中国法制信息网刊载)、相应区域范围内报纸(部门规章为全国,政府规章为本行政区域)。行政法规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的为标准文本,无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答案] BD

  [] 公报文本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文本。

  32.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0周年,根据宪法,我国特赦了一批服刑人员。关于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特赦写进了宪法

  B.特赦是主席的专有职权

  C.我国的特赦令由最髙人民法院院长发布

  D.特赦是法治原则的例外

  [知识点] 中国宪法历史发展,特赦

  [解析] A选项错误。我国五四宪法规定了特赦和大赦,八二宪法修改时保留了特赦。

  BC选项错误。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席发布。因此,特赦不是主席的专有职权,也不是由较高法院院长发布。

  D选项错误。特赦本身是法治的体现,而不是法治原则的例外。

  [答案] ABCD

  33.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B.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设立、撤销和更名

  C.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D.决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

  [知识点] 国务院职权—紧急状态、行政区划、行政立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解析] A选项错误。《宪法》第67、80、89条规定要点有二:(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主席根据其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2)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香港、澳门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澳门基本法没有就紧急状态的范围区分为是特别行政区“整体”还是其内“部分地区”。

  B选项正确。行政区划变更权记忆要诀如下:(1)建置(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区域划分要分清。(2)行政区划变更跟全国人大常委会无关联。(3)省级行政区域建置归全国人大。(4)乡级行政区域归省级政府。(5)县、市、市辖区部分界限变更,县级政府(普通)驻地迁移,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6)派出机关派出政府管。(7)其他都归国务院。

  C选项正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D选项错误。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但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同时需要注意区分人大和其常委会在相关职权上的差异。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是决算,以及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答案] AD

  [] 特别行政区紧急状态决定权问题为2019年社会热点问题;2018年国务院对《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但知识点考查仍为老知识点。

  34.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权力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领导。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B.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C.经过上一级政府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可以设立工作部门

  D.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组成部门

  [知识点] 地方人大政府关系,审计机关,机构设置

  [解析] A选项错误。地方政府和人大不是从属、领导关系。

  B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乡级政府不设工作部门。

  D选项正确。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请,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答案] AC

  35.关于监察机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监察委员会是较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B.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C.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

  D.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知识点] 监察委员会

  [解析] 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监察委员会对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不用报告工作,但须对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宪法》第127条第1款:“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答案] BC

  36.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没有规定明确的修宪方式

  C.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

  D.2018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

  [知识点] 宪法修改,中国宪法历史发展

  [解析] A选项正确。我国宪法没有宪法修改一章。

  B选项正确。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改机关、宪法修改提案主体、宪法修改通过程序,没有规定宪法修改方式。

  C选项错误。宪法修改提案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不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

  D选项错误。八二宪法序言本身就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容。

  [答案] CD

  37.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拟制定《地方停车场管理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B.自治州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自治州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均有权撤销自治州人大制定的不合法的地方性法规

  [知识点] 立法体制,宪法监督

  [解析] A选项错误。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但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不可以。

  BC选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D选项错误。国务院是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自治州人大属于权力机关,与国务院在机关属性上不同,无权撤销地方性法规。

  [答案] AD

  [] 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8.关于合宪性审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合宪性审査”首次写入宪法

  B.合宪性审査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合宪性审査的对象是规范性文件,不涉及具体行为

  D.我国采取附带性审査的宪法监督制度

  [知识点] 宪法监督

  [解析] A选项错误。我国宪法没有“合宪性审查”的规定。

  B选项正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C选项错误。规范性文件是合宪性审查的主要方面,但也包括具体的行为。

  D选项错误。附带性审查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在我国司法机关无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答案] ACD

  [] 合宪性审查的很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虽然有一定共识,但不同的观点会给考生答题带来干扰。明确“合宪性审查”“附带审查”等概念基本内涵,是解答本题的不二法宝。

  39.关于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解决纠纷是司法制度的普遍性特征,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B.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人权保障、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C.司法人员只能在工作场所与当事人接触

  D.司法人员不得向当事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知识点] 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司法 功能,司法公正-司法人员廉洁性

  [解析] A选项正确。A选项同时考查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和司法 功能两个知识点,为教材内容的直接表述,须理解性识记。

  B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了司法 功能这一知识点,调整社会关系是司法的间接功能。

  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CD选项考查司法公正-司法人员廉洁性知识点,选项内容来自较高法院、较高检察院、公安部、国 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7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或者因不明情况等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的,须事先审批或事后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因此,司法人员可以在工作场所以外与当事人接触。严禁司法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答案] AD

  [] 本题A选项在2012-01-45-C中原题考查,2009-01-47-A亦曾考查司法的普遍性特点;B选项分别在2010-01-47-A、2008-01-47-B中原题考查,CD选项分别在2016-01-98-CD中原题考查,所以请考生务必重视历年真题。

  40.刘某年届八旬,妻子早亡,子女不孝,不付赡养费。欲至法院起诉子女,但腿脚不便,且不识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考虑到司法的被动性,立案庭的法官不应当上门立案

  B.考虑到司法便民,立案庭的法官可以上门立案

  C.若刘某到法院立案,但是刘某提交的材料不全,法官未予立案,且未出具书面凭证

  D.若法官上门立案,但由于刘某不识字,刘某口头起诉,法官未予立案

  [知识点] 司法改革措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

  [解析] 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司法的被动性即“不告不理”,上门立案与司法的被动性并无冲突。

  C选项错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第9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D选项错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答案] B

  [] 2017年法考曾从行政诉讼角度考查登记立案制度,本题从行政诉讼角度转向民事诉讼。本题直接考查《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该规定并未列入2019年法考法条目录,考生须特别关注。

  41.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B.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査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C.七人合议庭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人民陪审员不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不参加法律适用的表决

  D.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一审案件,应当由法官一人与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审判

  [知识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

  [解析] A选项错误。《人民陪审员法》第9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会同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

  B选项正确。《人民陪审员法》第10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CD选项错误。《人民陪审员法》第14-15条、第22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七人合议庭,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一审案件可以由三人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七人合议庭审判,三人合议庭既可以由法官一人与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也可以由法官二人与人民陪审员一人组成。

  [答案] ACD

  [] 考生须注意,《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通过)并未列入2019年法考法条目录,推荐教材仅提到该法已获通过,并未就相关内容作具体阐述。

  42.关于法官职务任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并任命法官

  B.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C.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一半

  D.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但较高人民法院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

  [知识点] 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的任免

  [解析] A选项错误。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提出人选,由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本选项考查的虽然是新法,但错误点仍然围绕老的知识点展开,由此可见常识的重要性。

  B选项错误。法院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本题的关键在于法院院长人选的条件。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带有政治任命的特点,不能一味强调专业性,所以只要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即可。

  C选项错误。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地方各级法院法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额三分之一)、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

  D选项正确。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较高、高级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法院遴选。

  [答案] ABC

  [] 对于法考而言,新法历来是考查的重点,本题为对修改后的《法官法》直接考查。

  43. 根据《法官法》,关于法官的职业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省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B.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其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C.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D.根据审判工作特点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法官退休后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知识点] 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的权利

  [解析] A选项错误。《法官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不限于省级人民法院。

  B选项正确。《法官法》第11条第4项:“法官享有下列权利:(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C选项正确。《法官法》第54条第1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D选项正确。《法官法》第62-63条:“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另行规定。”“法官退休后,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答案] BCD

  [] 本题技术含量较低,纯粹考法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与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不同,不限于省级及以上法院。

  44.甲和乙系父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担任A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则乙不得担任A省B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B.甲担任刑一庭庭长,则乙不得担任同一法院刑二庭的审判员

  C.甲在乙任职法官的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则乙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D.甲在乙任职法官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则乙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知识点] 法官近亲属内部任职限制,法官任职回避

  [解析] AB选项错误。法官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

  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其中D选项只有在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时,乙才需要实行任职回避。

  [答案] ABD

  []同一法院法官回避,关键看其是否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如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与审判员有直接上下级关系;同一法院的审委会委员(有分工)、庭长、副庭长与审判员未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只有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与审判员才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不同法院法官回避仅限于上下相邻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

  45.关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法官可以担任仲裁员,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B.张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则张律师不得担任法官

  C.张法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张检察官被辞退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知识点] 法官兼职限制,法官禁止条件,法官、检察官离任、开除后从业限制

  [解析] A选项错误。法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B选项错误。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不得担任法官。注销与吊销不同,吊销是行政处罚之一种,注销是取消律师身份的正常行政处理程序。

  CD选项错误。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可不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管是否以律师身份,均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管是否以律师身份,均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检察官辞退与开除不同,宜按照检察官离任处理。

  [答案] ABCD

  [] 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设置规律大体相同,掌握其一即掌握全部。本题须注意注销与吊销、辞退与开除不同,“离任后2年内”“律师身份”“原任职法院”“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为审题关键字眼。

  46.关于法官的惩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省高院欲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审判职责的法官进行惩戒

  B.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C.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D.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知识点] 法官惩戒委员会

  [解析] 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法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由此可见,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提出审查意见,法院负责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

  B选项正确。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D选项正确。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答案] BCD

  [] 法官惩戒委员会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规定基本相同,掌握其一即掌握全部。本题的关键点在于惩戒委员会只是就相关事实提供审查意见,并非是直接作出惩戒的机关。

  47.关于公职律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职律师任职期间,只能为本单位服务,接受本单位考核。公职律师任职满2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称职的,可转为社会律师

  B.公职律师丰富了我国的律师队伍

  C.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或律师2年以上,满足其他条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D.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职律师

  [知识点] 公职律师管理

  [解析] A选项错误。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21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第14条:“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11条:“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B选项正确。公职律师为我国律师新的类型,丰富了我国的律师队伍。

  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5-7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材料。

  [答案]BD

  [] 本题直接考查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2018年12月通过),但该规定并未列入2019年法考法条目录,考生应予关注。2020年法考应对同时通过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特别关注。

  48.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现羁押在某看守所。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刘律师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赵某的辩护人,为提高办案效率收取赵某适当的办案费用

  B.若赵某没有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看守所的值班律师应当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转交申请等法律帮助

  C.若赵某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审査赵某的经济状况

  D.赵某认为公安部门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而公安机关未告知,则赵某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行政机构提出异议

  [知识点] 法律援助

  [解析] A选项错误。法律援助是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6条(2018年修正新增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C选项错误。法律援助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的“其他原因”包括:(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不需要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但仍需要申请。

  D选项错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答案] ACD

  [] 法律援助制度为法考重要知识点,除2018年没有考查外,2013-2017年每年都有考查。其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新增知识点,《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时新增一条作为第3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49.以下律师的行为,错误的是:

  A.贾律师为了向当事人证明案件必定能胜诉,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

  B.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贾律师登广告宣称自己是本市最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C.贾律师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

  D.贾律师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知识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与委托人等关系、业务推广、与其他律师关系

  [解析] A选项错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B选项错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希赛网。

  C选项正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D选项错误。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为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之一。

  [答案] ABD

  [] 律师执业管理及规范为法考重要知识点,2013-2019年每年都有考查,考生理解性记忆效果更佳。

  50.以下事项不能公证的是:

  A.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B.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C.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D.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

  [知识点] 公证程序—不予办理

  [解析] ABCD选项正确。不予办理公证情形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答案] ABCD

  [] 公证制度每年考查1题。2018年之前公正制度考查的知识点比较分散,2018年之后考查的知识点开始集中,如2018年考查公证员职业道德,2019年考查公正程序中不予办理情形。

  5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甲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下列哪些行为符合公约?

  A.击落上空的乙国无人机

  B.击沉海面的丙国军舰

  C.在海上修建风力发电设施

  D.破坏丁国铺设的海底电缆

  [知识点] 专属经济区

  [解析] 其他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因此,A项、B项和D项均错误。C项正确,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答案] C

  52.多罗河为甲乙两国的界河,甲乙两国没有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渔民在整条河流中捕鱼

  B.甲国渔船遭遇狂风,为紧急避险可未经乙国同意停靠乙国河岸

  C.乙国可不经甲国同意,在多罗河乙国一侧修建景观公路

  D.乙国发生旱灾,可不经甲国同意炸开自己方堤坝灌溉农田

  [知识点] 界河

  [解析] 渔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故A项错误。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故B项正确。一方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故C项错误。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包括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故D项错误。

  [答案] B

  53.甲国驻乙国大使菲利普辱骂乙国总统,被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有权要求乙国说明菲利普“不受欢迎”的理由

  B.甲国应立即将菲利普召回

  C.甲国应立即终止菲利普的大使职务

  D.如甲国不将菲利普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则乙国可令菲利普限期离境

  [知识点] “不受欢迎的人”制度

  [解析] 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故A项错误。对于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使馆人员,如果在其到达接受国境内以前被宣告,则接受国可以拒绝给予其签证或拒绝其入境;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则派遣国应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使馆人员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甚至令其限期离境。故D项正确。B项和C项错误,因为召回和终止职务可以二选一。

  [答案] D

  54.甲、乙两国因政治问题交恶,甲国将其驻乙国的大驶馆降级为代办处。后乙国出现大规模骚乱,乙国一公民试图翻越围墙进入甲国驻乙国代办处,被代办处甲国随员汤姆开枪打死。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甲国主动将驻乙国使馆降级为代办处,代办处不再受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保护

  B.随员汤姆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代办处的安全,因此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C.乙国可以因随员汤姆的开枪行为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D.如果甲国明示放弃汤姆的外交豁免权,则乙国可对汤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知识点]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解析] A错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使馆馆长。以馆长的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设立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都属于建立外交关系。

  B错误。使馆的外交人员包括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但外交人员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并不表示其相关责任因此而被豁免,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或者外交人员派遣国管辖。

  C错误。接受国不得对外交人员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但这并不排斥接受国对外交人员犯罪行为的防止或制止而采取措施的实施,也不排除对外交人员实施正当防卫。只能在外交人员犯罪的当时采取制止措施或正当防卫,但不能对外交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D正确。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只能由其派遣国明示放弃,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答案] D

  55.甲国公民霍华德因公务来华,已在北京连续居住两年。在此期间,霍华德与一名中国籍女子在北京结婚并育有一子,儿子在北京出生。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霍华德有尚未了解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

  B.北京是霍华德的经常居所地

  C.霍华德利用周末在某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属于非法就业

  D.霍华德的儿子具有中国国籍

  [知识点] 出境入境管理法、国籍法、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解析]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因此,A项错误,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并非绝对不准许出境,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不准出境。B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虽然霍华德在北京连续居住两年,但属于公务,不构成经常居所地。C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霍华德周末兼职授课,为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非法就业。D项正确,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霍华德的儿子母亲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因此具有中国国籍。

  [答案] CD

  [总结] 外国人涉刑案的全部不准出境,涉民案的只有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限制出境,拖欠劳动报酬的由部委或省级政府决定不准出境。

  56.甲国人汤姆在乙国旅游期间,乙国经丙国的申请对汤姆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丙国请求乙国引渡汤姆,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汤姆是政治 犯,乙国应当拒绝引渡

  B.如果汤姆的行为在乙国和丙国都构成严重犯罪,乙国可以引渡

  C.如果汤姆的行为只有在丙国构成犯罪,乙国应当拒绝引渡

  D.因汤姆为甲国公民,乙国无权将其引渡给丙国

  [知识点] 引渡

  [解析] 政治 犯不引渡原则就国际法上一条被普遍接受的原则,故A项正确。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根据双重犯罪原则,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本题中,汤姆为甲国公民,并非乙国公民,不适用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故D项错误。

  [答案] AB

  57.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汤姆为甲国驻乙国大使馆的武官,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A.乙国应为甲国大使馆提供免费的物业服务

  B.甲国驻乙国大使馆爆发恶性疾病,乙国卫生部门人员未经许可进入使馆馆舍消毒

  C.甲国大使馆非经乙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D.汤姆杀死2个乙国人,乙国司法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

  [知识点] 使馆与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解析] A项错误。使馆馆舍免纳捐税,如房地产税,但此项免除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的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和清洁费等。B项错误。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C项正确。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D项正确。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汤姆为武官,是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答案] CD

  58.甲和乙是国有企业的财务室保管人,甲、乙分别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关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利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并猜中密码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B.乙利用自己掌握的密码和私自配制的钥匙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C.乙趁甲不注意拿走钥匙,结合自己掌握的密码,取走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D.甲、乙共谋使用钥匙和密码,或共同破坏保险柜而取走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知识点]贪污罪

  [解析]甲与乙均为财务室保管人,虽然二人分别保管钥匙和密码,但均具有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ABC中,甲、乙均实际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掌握的保险柜的钥匙,或者利用了掌握的保险柜的密码,均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贪污。D选项中甲乙二人共谋,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此正确答案是ABCD。

  [答案]ABCD

  59.下列行为属于盗窃的是?

  A.小A.将共享单车放置自家门口,便于自己使用

  B.小B.将上锁的共享单车(仅供城市使用),偷偷运到村里,供村民使用

  C.小C.将共享单车停到自家院里,供自己使用

  D.小D.将已上锁的共享单车锁破坏,用自己的锁将共享单车锁上供自己使用

  [知识点]盗窃罪

  [解析]A选项中,小A只是为了方便自己用,其他人仍可使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A选项错误。

  B选项中,小B同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指意图个人非法一直据为己有。B选项错误。

  C选项与D选项中,均是排他性的个人使用,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盗窃罪。C、D选项正确。

  [答案]CD

  60.甲准备去盗窃鱼网(渔民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为其提供了渔船,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事实上,甲盗窃的对象为乙家中的渔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人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两人构成盗窃罪未遂

  C.甲构成既遂,乙构成未遂

  D.甲构成既遂,乙构成犯罪预备

  [知识点]犯罪停止形态

  [解析]曾有一个案件,张某与同宿舍的女生陈某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于是张某教唆别人强奸陈某,结果那天晚上陈某不在,被教唆者错把张某当成陈某给强奸了。这个题目就是从那个案件改编而来。对于这种案件,首先看实行者,实行者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也盗窃了他人的渔网,成立盗窃罪既遂没有异议。关于乙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为甲实施盗窃提供帮助,成立甲盗窃罪的共犯,依据传统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共犯归责原理,乙也成立盗窃罪既遂。至于乙自己成了被害人,那只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第二种观点认为,帮助的乙某对自己渔网被甲某偷走的结果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可成立盗窃预备的帮助犯。第三种观点认为,乙想对甲盗窃其他渔网提供帮助,结果偷的是自己的渔网,应认定为盗窃未遂。目前,这三种观点种没有哪种观点具有令人信服的优势成为通说。但从法益保护的角度以及实务处理尺度来说,第二种观点合适点。

  [答案]D

  61.陈某欲得到一工程,送给非工作人员的刘甲100万元,希望其能够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说情。刘甲将100万元现金以及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遂陈某获得工程。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

  A.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刘甲构成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知识点]贪污贿赂罪

  [解析]刘甲是机关工作人员刘乙的密切关系人,陈某欲通过对刘甲行贿,让刘甲说情,而不是托刘甲向刘乙行贿,因此,陈某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而不是行贿罪。如果刘甲收了钱后没有把收钱的事告诉刘乙,而只是向刘乙为陈某说情,则刘甲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本案中,刘甲将收钱的事告诉了刘乙,相当于由刘乙决定如何处分这笔钱,虽然刘乙自己不要这笔钱,而让刘甲留着,这只是一种对贿赂款的一种处分。刘乙成立受贿罪,而刘甲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正确选项为A。

  [答案]A

  6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酗酒之后在公路上驾车行驶,将水泥地上的井盖等杂物撞飞至行人重伤,其醉酒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乙发生口角,甲把瘦小的乙踢伤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和乙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扣留丙的过程中,丙中途以要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过失行为(疏于管理)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 甲为了杀乙,在饭中下毒药,乙中毒,家人送乙去医院,途中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乙被当场撞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知识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解析]A选项中,贾某酗酒驾车,致使行人重伤,其酗酒与驾驶密切相关,一体评价,与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项正确。

  B选项属于外在暴力与内在疾病结合,导致他人死亡,为内外结合的因果关系。B项正确。

  C选项中,丙之所以逃跑,是甲乙的疏忽大意造成的,甲乙二人的过失行为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选项中,由于独立介入的异常因素即丙报复社会驾车横冲直撞造成乙死亡,异常因素,中断因果关系,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甲不需要对乙的死亡负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既遂。

  [答案]ABC

  63.以下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甲将乙撞伤,并想要逃离现场。乙想让甲将自己送去医院,并对其实施暴力。乙的行为也是一种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甲看到一个身材矮小的乙想要非法入侵自己(甲)住宅 ,甲用菜刀砍伤乙致轻伤。甲的行为仍构成正当防卫

  C.杨某与赵某在船上发生争执,赵某追打杨某过程中失足落水,不谙水性,向杨某求救。杨某害怕身材健壮的赵某上来继续打他,不予理睬,后赵某被经过的其他船只救起。杨某对赵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成立正当防卫

  D.醉驾的甲撞伤行人后欲跑路,被正义感爆棚的路人乙拦截殴打,将其打成轻伤。路人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知识点]正当防卫

  [解析]A项正确。甲造成乙受伤,有救助的义务,其不救助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方式的侵害,且尚在现场,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这个选项其实探讨的是对不作为的侵害行为能否正当防卫的问题。

  B选项正确。想要非法侵入,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导致轻伤,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C选项正确。赵某追打杨某自己失足落水,杨某没有救助的义务。杨某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而且,如果赵某被拉上来,可能继续对杨某实施不法侵害。杨某成立正当防卫。

  D选项正确。路人乙的行为为见义勇为,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ABCD

  64.关于刑法的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犯罪的,适用属人管辖

  B.要适用保护性管辖,犯罪主体一定不是中国人

  C.当行为和结果发生在我国才能适用属地管辖

  D.保护性管辖适用的前提是这种行为在犯罪地也构成犯罪

  [知识点]刑法的管辖

  [解析]A选项错误。台湾地区属于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属于中国领域内。中国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犯罪的,中国有刑事管辖权,为属地管辖。

  B选项错误。保护原则是指,凡侵害本国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只不过,当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优先于保护原则适用而已。

  C选项错误。行为或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就视为在中国犯罪,适用属地原则。

  D选项正确。保护原则的适用要求双地可罚,即不仅在中国要处以刑罚处罚,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要受到刑罚处罚。适用刑罚处罚的前提即构成犯罪。

  [答案]D

  65.关于行为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为拐卖妇女向乙单位借车,乙明知甲是用于拐卖妇女还借,并让甲给单位一部分拐卖妇女赚的钱,乙构成单位犯罪

  B.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

  C.受政府委托的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工作人员

  D.强奸罪是身份犯,主体必须是男性

  [知识点]犯罪主体

  [解析]A选项错误。拐卖妇女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成立单位犯罪,但追究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拐卖妇女罪的个人刑事责任。

  B选项正确。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单位犯罪。

  C选项错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才属于工作人员的范畴。

  D选项错误。对于强奸罪单独犯来说,犯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男性。但对于强奸罪共同犯罪来说,犯罪主体也包括女性。女性可以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答案]B

  66.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酒驾逆行,开车横冲直撞,轧飞井盖致张三重伤,甲的行为与张三的重伤存在因果关系

  B.乙受重伤但不同意在手术确认单上签字,医院没进行手术,乙后死亡,医院和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C.丙警察押运犯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盯紧犯人上厕所时逃跑了,警察的失职与犯人逃跑有因果关系

  D.丁被警察追赶,猛推路人,路人心脏病发作死亡,丁的行为与路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知识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解析]A选项正确,甲醉酒驾驶导致轧飞井盖致张三重伤,甲的行为与张三的重伤存在因果关系。

  B选项错误。乙自陷风险,自我答责,医院与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C选项正确。犯人逃跑是由于丙警察疏于看管造成的,警察的失职与犯人逃跑之间有因果关系。

  D选项正确。这属于内外结合的因果关系。丁的行为与路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CD

  67.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是:

  A.甲、乙在船上争执,乙自已不慎跌入水中乙不会游泳便在水中呵斥甲救自己,甲害怕高大的乙上来侵害自己便没救,后乙被丙救了。即使甲对乙有救助义务也因是正当防卫而不受刑事处罚

  B.乙在人迹罕至的地方开车撞了丙欲逃逸,被路过的甲看到,甲让乙及时送丙去医院,乙不去,于是将乙打伤,甲构成正当防卫

  C.甲半夜因为听到厨房有动静遂起床,结果发现瘦弱的小偷乙上半身已经进入室内,一条腿挂在外,卡在中间,甲看见后拿起厨房的刀猛砍乙头部致重伤,甲构成正当防卫

  D.父亲甲撞见歹徒乙持刀抢劫女儿丙,于是与乙发生激斗,最终将歹徒反杀,甲成立正当防卫

  [知识点]正当防卫

  [解析]A选项正确。乙虽然掉入水中,但并未丧失侵害能力,如果上船来,可能会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甲不救乙也是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甲成立正当防卫。

  B选项正确。甲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成立正当防卫。

  C选项错误。甲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

  D选项正确。甲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仍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ABD

  68.关于着手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认为当开始实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那么,行为人通过邮局将毒药寄给外地的某人,希望某人饮用后死亡的,已经着手故意杀人行为

  B.如果认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就是着手,那么,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已经着手保险诈骗行为

  C.如果认为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是着手,那么,行为人对小孩说“去把隔壁叔叔桌上电脑偷过来”的,已经着手盗窃行为

  D.如果认为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是着手,那么为了诈骗公私财物而伪造文书的,就属于诈骗罪的着手

  [知识点]着手的认定

  [解析]A选项正确。购买毒药为预备行为,通过邮局邮寄毒药为杀人的实行行为的着手。

  B选项正确。《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果认为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为着手,则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就是已着手保险诈骗行为了。

  C选项错误。这涉及到间接正犯以什么为着手的认定问题,是以教唆为着手,还是以被教唆人的着手为着手?这个是有争议的。小孩是行为人手臂的延伸。如果以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视为着手,则该小孩去偷时,才能视为行为人的着手。

  D选项错误。伪造文书只是为诈骗准备工具,为犯罪预备行为。

  [答案]AB

  69.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

  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

  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认定

  [解析]犯罪中止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真心悔悟。我国以“能达目的而不欲”认定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可以继续施行兴趣,但放弃了的,无论是出于同情还是考虑别人的感受,都认定为犯罪中止。ABD正确,C错误。

  [答案]ABD

  70.关于共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和B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A公司和B公司成立共同犯罪

  B.车队的总经理明知道朋友拐卖妇女,仍为其提供汽车,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卖淫  女的,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D.购买淫秽物品者与贩卖淫秽物品者构成共犯

  [知识点]共同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因为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就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为共同犯罪。

  B选项正确。该总经理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为共同犯罪。

  C选项错误。不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而单独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

  D选项错误。购买淫秽物品者不成立犯罪。

  [答案]B

  71.关于共犯的理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自杀不构成犯罪,但教唆他人自杀的,一般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部分犯罪人成立既遂,部分共犯人成立中止的情形

  C.共同犯罪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认识错误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与形态

  D.集团犯罪中组织者、管理者与其他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均需对全部罪责负责

  [知识点]共同犯罪

  [解析]A选项错误。教唆他人自杀一般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例外可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例如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精神病人,使其自杀的。

  B选项错误。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成立,除了自己放弃犯罪外,还要有效避免其他同案犯达到既遂,否则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不可能存在部分既遂部分中止的情形。

  CD选项正确。

  [答案]CD

  72.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期限与管制同时开始,同时结束

  B.对于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执行完毕之日起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D.对于死刑犯,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知识点]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A选项正确。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也同时结束。

  B选项错误。这种说法不严谨。如果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剥夺政治权利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主刑执行期间要剥夺政治权利,且主刑执行完毕后,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主刑执行期间仍有政治权利,而并非剥夺政治权利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选项错误。这种说法不严谨。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对于假释的情形,假释期满之日才算主刑执行完毕,而非假释之日。

  D选项错误。对于死刑犯,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非“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A

  73.甲乙二人参加恐怖组织,准备实施放火罪,但买汽油时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评价?

  A.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放火罪(预备)数罪并罚

  B.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和放火罪(预备)数罪并罚

  C.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放火罪(未遂)数罪并罚

  D.参加恐怖组织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和放火罪(预备)从一重罪论处

  [知识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解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行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行为的,就成立犯罪,如果还成立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买汽油为防火罪的预备行为,因此,正确答案为A。

  [答案]A

  74.甲抢夺乙的包,导致了乙重伤,旁边的行人丙上前阻止甲逃跑,甲扭身把丙打成了轻微伤。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甲成立抢夺罪(致乙重伤)一罪

  B.甲成立抢劫罪一罪

  C.甲成立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竟合

  D.甲对丙的轻微伤只承担行政责任即可

  [知识点]抢夺罪

  [解析]该情形属于抢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照刑法第269条转化为抢劫罪,就以抢劫罪一罪论处。正确答案为B。

  [答案]B

  75.乙在某民营银行领取办理的银行卡与U盾,银行大厅经理甲在假意指导乙如何使用U盾时偷换了乙的U盾并骗乙:“只能在一周之后使用U盾。”乙信以为真,后甲利用乙的U盾将其卡内3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职务侵占罪

  B.甲成立盗窃罪

  C.甲成立诈骗罪

  D.甲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知识点]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甲通过偷换U盾,秘密窃取乙卡内的钱,成立盗窃罪。

  [答案]B

  76.甲乘坐公交车,看见旁边的乙口袋露出手机,甲趁公交车停靠到站,把手机顺走,刚好被乙发现,于是乙下车追甲,此时执勤的民警丙看见后与乙共同追甲。三人扭打,手机掉落地上,甲顾不上捡手机,就跑到马路对面,丙追赶不小心被过往车辆撞死。关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并且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B.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存在联系,因此,对甲可以从重处罚

  C.如果甲抢夺的手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故抢夺行为无法达到既遂,那么也就不可能构成抢劫罪

  D.甲的行为还触犯妨害公务罪

  [知识点]转化抢劫

  [解析]A选项错误。甲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为为抢劫罪,但暴力行为不在公交车上,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另外,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

  B选项正确。丙追赶甲过程中因为独立的因素介入被车撞死,这也属于异常情形,不能归责于甲某。只是酌定情节,可以从重处罚。

  C选项错误,转化抢劫,不要求抢夺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D选项正确。属于暴力抗拒执法,触犯妨害公务罪。本案为抢劫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司法处断模式从一重以抢劫罪论处。

  [答案]BD

  77.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犯罪。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套路贷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期间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等

  B.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由意志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还款本息的,不属于套路贷

  C.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而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人贷款的,属于共犯

  D.因套路贷产生的利息、保险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应计入套路贷的犯罪数额

  [知识点]套路贷

  [解析]套路贷只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而实施非法占有他人钱款之实。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伴随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绑架等犯罪行为。A选项正确。

  套路贷并非平等主体间的真实民间借贷关系。平等主体间基于自由意志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套路贷。B选项正确。

  为他人实施套路贷提供帮助如组织发送广告的,为帮助行为,成立共犯。C选项正确。

  套路贷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施相应犯罪中所产生且非法占有的所谓利息、中介费、服务费等,均应计入犯罪数额。D选项正确。

  [答案]ABCD

  78.甲于2011年8月31日借给乙50万元,1年后乙通过银行转账将50万元还给甲。乙因为有银行转账证明遂未索要欠条。后甲将欠条日期涂改为2017年8月31日借款,并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乙请求其还款本息共62万元,乙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提起抗辩,但法官未能查明,作出甲向乙归还欠款本息62万元的判决,乙向当地公安报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在一审判决作出时即既遂

  B.甲成立虚假诉讼罪,法官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

  C.甲成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D.法官虽然受骗,但不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

  [知识点]虚假诉讼罪

  [解析]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仅成立虚假诉讼罪一罪,其中法官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B选项正确。 AC错误。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本案法官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D选项正确。

  [答案]BD

  79.关于计算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销售游戏外程序,该程序可以避开网络游戏具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技术保护措施,这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B.偷取他人花费重金购买的游戏软件后卖掉获利,可能构成盗窃罪

  C.修改别人手机程序,每次开机自动发送手机中的信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D.网络平台不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知识点]计算机犯罪

  [解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明知是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A选项正确。

  偷取他人游戏软件卖掉获利,非法占有,并使他人受到损失,成立盗窃罪。B选项正确。

  通过修改他人手机程序而获取手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他人手机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C选项正确。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平台)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具有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法定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的行为。网络平台不履行其作为义务,可能成立该罪。D选项正确。

  [答案]ABCD

  80.段某、曹某合谋,段某生产假药剂,曹某以医生名义骗人来打假药剂。段某、曹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A.生产假药罪与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

  B.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

  C.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

  D.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从一重罪论处

  [知识点]生产、销售假药罪

  [解析]段某、曹某二人合谋,成立共同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有欺骗的成分,但药剂是一种产品,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而非以诈骗罪论处。其中,曹某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却冒充医生给被人打药剂,成立非法行医罪,同时该行为也是销售假药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为B。

  [答案]B

  81.甲从乙处买枪支,用自己持有的毒 品抵了部分价款,后甲在过安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甲交代了自已买卖 枪支的行为,并提供了乙的电话、住址。关于甲、乙的行为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非法买卖 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毒 品罪

  B.甲提供乙的电话、住址经确认属实,构成立功

  C.甲只是供述买卖 枪支的事实,只构成自首

  D.乙构成非法买卖 枪支罪、贩卖毒 品罪和非法持有毒 品罪,前两罪想象竞合

  [知识点]枪支犯罪;毒 品犯罪

  [解析]甲非法购买枪支,成立非法买卖 枪支罪。同时,甲用自己的毒 品抵部分价款,成立贩卖毒 品罪。因此,甲成立非法买卖 枪支罪与贩卖毒 品罪两罪。至于乙的行为定性,首先乙成立非法买卖 枪支罪,同时,由于甲以毒 品抵部分价款,乙并无贩卖的故意,成立非法持有毒 品罪。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甲提供乙的电话、住址等基本信息,不构成立功。B选项错误。

  甲过安检时被查获,只能当场认定他非法持有枪支,但他主动交代非法买卖 枪支的犯罪事实,则其非法买卖 枪支罪成立自首。甲不成立立功。C选项正确。

  [答案]AC

  82.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三大诉讼职能,下列选项中关于诉讼职能的表述,正确的是?

  A.被害人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都承担着控诉职能

  B.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了侦察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获取的证据属于控诉职能的体现

  C.证人出庭作证陈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属于刑事辩护职能

  D.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的有利的量刑证据属于行使控诉职能

  [知识点]刑事诉讼职能

  [解析]

  A选项错误。考查控诉职能。我国公诉案件中承担控诉职能的主体是检察院,自诉案件中承担控诉职能的主体是自诉人。被害人是公诉案件中的主体,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自诉案件中称为自诉人不叫被害人。

  B选项错误。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是属于程序监督,而非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因为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就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因此,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不是控诉职能的体现。

  C选项错误。考查辩护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的功能是向公安司法人员就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所以证人不具备控诉、辩护或者审判功能。

  D选项正确。考查控诉职能。在公诉案件中,检察院代表行使公诉权,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秉持客观、公正义务,履行控诉职能。虽然,检察院有时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证据或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也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仍在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诉职能的体现。

  [答案]D

  83.马某为A省B市C区法院副院长,后调任B市中级法院任B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马某因故意伤害邻居刘某被C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C区检察院向C区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马某应当在C区法院受审

  B.刘某可以申请C区法院所有法官回避

  C.C区法院和B市中级法院应将案件层报A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D.B市中级法院应指定C区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

  [知识点]回避、管辖。

  [解析]

  A选项错误。马某原来是C区法院副院长,后调任B市中级法院任审委会专职委员。如果在C区法院受审,二审可能会在B市中院,会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能,所以不适宜在C区法院受审。

  B选项错误。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认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某一具体法官回避,但不能申请法院全体人员回避。

  C选项正确。马某曾在C区法院和B市中级法院分别任领导职务,显然由C区法院与B市中级法院审理都不合适。所以本案应当在B市以外的法院审理才合适,那能够跨市指定管辖的只能找A省高级法院了。

  D选项错误。若果案件由B市中级法院指定C区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那这个案件还是B市的范围内。马某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引起二审,仍然会由B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显然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答案]C

  84.张三涉嫌贩毒被甲省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律师李四接受委托担任张三的辩护人。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四也可能涉嫌犯罪,关于对李四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正确的是?

  A.如李四涉嫌在乙市丁区逃税,可由乙市公安局下属丁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B.如李四涉嫌协助张三转移赃款,可由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C.如李四涉嫌在乙市丁区伪造张三案证据,可由乙市公安局下辖的丁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D.如李四涉嫌在甲省戊市向张三办案人员行贿,可由戊市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知识点]辩护律师涉嫌犯罪的管辖问题

  [解析]

  A选项正确。张三涉嫌贩毒被甲省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李四是张三的辩护律师。此时,乙市公安机关的目的是侦办张三的犯罪行为,李四的目的是保护张三的合法权益,所以乙市公安机关和李四处于一种“对抗”状态。此时若李四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假使由乙市公安机关及其下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有对李四打击报复的嫌疑。因此,乙市公安机关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但需要注意的是,乙市公安机关及其下辖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的前提是李四实施的是“干扰诉讼活动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A项中,李四涉嫌逃税,这与张三案毫无关联,并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因此犯罪地丁区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A正确。

  B选项错误。李四协助张三转移赃款,属于“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情形,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乙市公安机关及其下辖公安机关都无管辖权,B错误。

  C选项错误。李四涉嫌在乙市丁区伪造张三案证据,属于“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情形,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乙市公安机关及其下辖公安机关均无管辖权,所以丁区公安机关无权立案侦查,C错误。

  D选项错误。李四涉嫌在甲省戊市向张三案办案人员行贿,李四涉嫌行贿罪,而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行贿罪应当属于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所以是由戊市或者戊市下辖的监察机关管辖,而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错误。

  [答案]A

  85.下列关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说法,正确的有?

  A.张三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提取的张三编制的计算机病毒有被篡改的痕迹,遂将该电子数据依法排除

  B.李四因涉嫌逃税罪在某县法院受审,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办李四逃税时制作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C.王五因涉嫌抢夺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被抢财物时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眀财物来源,遂要求侦查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D.赵六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吴某时,忘了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核对签名,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侦查人员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补充签名,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知识点]证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

  A选项正确。考查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形式通常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信息、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对于电子数据,需要保持完整性、真实性,因此,只要电子数据出现被篡改、修改、新增、删除等改变,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应当依法排除。意思就是“一改就死”。A项中,侦查人员提取的张三编制的计算机病毒有被篡改的痕迹,如此必然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法官依法排除该证据是合法的。

  B选项错误。考查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收集的言词证据,譬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侦查人员重新收集、固定。所以B项中,税务稽查部门属于行政执法单位,收集的证言不能在刑事诉讼诉讼活动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C选项错误。考查笔录和清单。物证、书证的收集,如果缺失笔录或者清单,无法查清来源,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所以C项中,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被抢财物时没有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明财物来源,该财物应当被依法排除,不能允许重新进行补正或者解释。

  D选项错误。考查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在证言笔录上签名,相当于没有对证言进行核对,该证言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此时,证据已经排除,不存在再进行补正或者解释的可能。D项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吴某时,忘了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核对签名,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侦查人员在审判阶段让吴某在证言笔录上补充签名无法恢复该证言的证据能力。

  [答案]D

  86.黄某涉嫌贩毒,而且居无定所,经常流窜作案。一次黄某在甲区某宾馆进行毒 品交易时,被宾馆服务员小花看见,小花偷偷用手机拍下黄某长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公安机关在初查时,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B.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可以对黄某实施监听

  C.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可以对宾馆地形进行勘验

  D.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可以扣押小花的手机提取其中的黄某图片

  [知识点]立案中的初查

  [解析]

  初查是侦查人员在立案前对犯罪事实的初步了解和调查,初查和侦查不同,初查是在立案之前,侦查是在立案之后。初查阶段只能使用任意性侦查措施,不能使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手段。所以在初查过程中,只能适用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辨认等任意性措施,而不能适用讯问、查封、冻结、搜查、扣押、技术侦查、通缉等强制性措施。

  所以A项的技术侦查、B项的监听和D项的扣押都是都属于强制性措施,都是错误的。只有C项勘验属于任意性措施,正确。

  [答案]C

  87.下列关于技术侦查的表述,正确的有?

  A.检察院可以对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实施技术侦查

  B.为了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C.公安机关只能对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 品犯罪犯罪实施技术侦查

  D.侦查人员对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保密

  [知识点]侦查行为中的技术侦查

  [解析]

  技术侦查,是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等秘密的专门侦查手段。

  A选项错误。考查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可以依照严格的批准程序,自行决定与执行技术侦查措施。所以检察院只能决定技侦,实施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因此A项直接实施错误。

  B选项正确。考查技术侦查依法适用的对象。技术侦查依法适用于:①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 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②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所以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B正确。

  C选项错误。考查技术侦查依法适用的对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不仅对于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 品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一般是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也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C错误。

  D选项错误。考查保密义务。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故D错误。

  [答案]B

  88.张三系退伍军人,因涉嫌抢劫、杀人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某市公安局认为张三可能被判处死刑,便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张三提供法律援助。案件随后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公职律师李四,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可以为张山提供法律援助

  B.在侦查阶段,李四提出了口头辩护意见,侦查机关必须提供书面辩护意见

  C.庭审中,李四因违反法庭纪律被法警强制带出法庭,法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D.庭审中,李四因违反法庭纪律被法警强制带出法庭,法庭应当为张三重新提供法律援助

  [知识点]辩护意见的形式、法律援助、庭审程序中的辩护

  [解析]

  A选项正确。考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占行政或事业编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现职人员,所以公职律师也是律师。那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应当是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既是原单位在编人员又是律师,其行政隶属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所以李四是公职律师,经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为张三提供法律援助辩护,A正确。

  B选项错误。考查辩护意见的提出方式。在侦查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可以口头形式,如果采用书面形式,侦查机关应当将书面辩护意见附卷移送。侦查机关不能要求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必须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故B错误。

  CD选项错误。考查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人。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那如果在庭审中,辩护人因违反法庭纪律被强行带出法庭,若被告人主张自行辩护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但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法律援助对象的,不能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法庭应当休庭。休庭后有三种可能的情形:其一,对被带出的辩护人进行处罚后,仍由其担任辩护人;其二,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其三,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本案中,张三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李四被强行带出法庭后,法庭应当决定休庭,而不是延期审理,然后再看情况。假如李四不再适合担任辩护人,而且张三也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要为张三重新提供法律援助,所以CD错误。

  [答案]A

  89.张三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张三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三天后,某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调查阶段,请对以下程序进行排序:①公诉人讯问李某;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③李某辨认公诉人提出的毒药并进行质证;④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⑤法庭宣布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情况。

  A.②①⑤③④

  B.②⑤①③④

  C.⑤②①④③

  D.②⑤①④③

  [知识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调查顺序

  [解析]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调查顺序:

  ①法官宣布法庭调查开始。

  ②控辩双方分别陈述各自主张或者意见。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在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此时法庭应当宣布对该申请的审查及处理情况。案件若有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法官分别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看法。

  ③控辩双方分别向被告人发问,以查清案件事实。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发问后,如果案件中有被害人,被害人可以补充发问。若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一方可以在公诉人、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控诉一方)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④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接受对方质证。

  控诉一方可以向法庭举证,包括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可以进行质证。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控诉一方可以进行质证。

  所以本案中法庭调查的顺序应当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宣布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情况→公诉人讯问张三→张三辨认公诉人提出的毒药并进行质证箭头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所以本题答案选B。

  [答案]B

  90.张三一直行为古怪,张父张大三带张三在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过检查,诊断为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一周后,张三在路上持刀将李四捅伤,某县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三立案侦查,随后案件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法院聘请希赛网郝里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张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在案发前一星期某省人民医院所做精神病诊断证明属于鉴定意见

  B.在案发前一星期某省人民医院所做的诊断证明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C.张大三对法院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聘请了专门知识的人王小毛,若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王小毛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D.法院通知鉴定人郝里海出庭说明情况,若郝里海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知识点]鉴定意见、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解析]

  A选项错误。考查鉴定意见。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专门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刑事诉讼中常常用到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所以鉴定意见一定是在案发后才会有的,而本案中,医生开具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发生于案发前。另外从委托主体上看,是属于接受张大三委托进行诊断,委托主体也不符合,因此该诊断证明不是鉴定意见,A错误。

  B选项错误。即使精神病诊断证明不是鉴定意见,但该诊断证明可以证明张三的精神状态,与张三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密切相关,可以认定为书证使用,故B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是错误的。

  C选项错误。考查有专门知识的人。诉讼中,除了鉴定人可以帮助专门机关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专门技术性问题,法庭还可以依照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又称希赛网辅助人)出庭,就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性意见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为法官审查判断提供专业性意见。所以对于控辩双方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庭不能主动依职权通知其到庭。本案中,张大三聘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王小毛,但张大三没有向法庭申请王小毛出庭,法庭不可一主动通知其到庭,故C错误。

  D选项正确。考查鉴定人。鉴定意见必须经过质证,如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配合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而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正确。

  [答案]D

  91.下列关于刑事第一审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审判长对于公诉人向被告人的不当讯问,可以制止

  B.审判长应当保持中立,对于公诉人向被告人的讯问不应当打断

  C.若公诉人与法官对案件认定的罪名存在争议,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讨论并确定罪名

  D.法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可以先行拘留

  [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解析]

  A选项正确。考查审判长的职权。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控辩双方应当服从审判长对程序的控制。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有权制止。所以A正确,B错误。

  C选项错误。考查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在开庭以前,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

  ①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②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③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④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⑤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⑦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⑧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所以我们知道庭前会议只是由由法官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处理一些程序事项,但不能审查和处理事实、证据问题。C项中,公诉人与法官对案件认定的罪名存在争议,而罪名的确定需要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官不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讨论该罪名涉及的事实和证据问题,所以C错误。

  D选项错误。考查法庭秩序。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能决定司法拘留,但是法院不能决定刑事拘留,而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的。D项中,法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若认为构成犯罪需要刑事拘留,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拘留。所以D错误。

  [答案]A

  92.张三在网络上发表诋毁李四的言论,李四与之理论,张三却把李四打伤,李四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只对打人的事实进行审查

  B.经过审查,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李四向法院起诉

  C.只有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李四才能向法院起诉

  D.法院受理后,通知公安机关移送材料,公安机关应当移送

  [知识点]自诉

  [解析]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除外。

  ③虐待案,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例外。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自诉、也可公诉)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③妨害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遗弃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此类自诉案件俗称“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转自诉成功,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上须同时满足几个前提条件:

  ①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②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A选项错误。本案中,张三可能涉嫌两个犯罪,一是涉嫌侮辱、诽谤罪,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侮辱、诽谤罪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如果严重损害利益或者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因此,对于李四的控告,公安机关需要对诋毁的事实与伤害的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结束后才决定是否立案。所以A想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B选项错误。本案中,张三可能涉嫌两个犯罪,一是涉嫌侮辱、诽谤罪,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侮辱、诽谤罪可能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故意伤害罪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所以公安机关不应直接告知李四向法院起诉,要分情况讨论。所以B错误。

  C选项错误。本案中,对于侮辱、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李四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故意伤害罪,如果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李四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这里的“只有...才能...”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D选项正确。法院受理乙的自诉案件后,认为需要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所以D项正确。

  [答案]D

  93.张三涉嫌诈骗罪被某县法院判决无罪。张三没有上诉,某县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案件生效。一年后,某县检察院发现了张三实施诈骗的新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某县检察院通知某县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B.某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某县法院撤销原判

  C.某县检察院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D.某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某县法院改判

  [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

  较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本题选C。

  [答案]C

  94.张三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经过审理,某县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佳佳无罪。张三没有上诉,某县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案件生效。一年后,某县检察院收集到了新的认定张三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某县检察院应当先向某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撤销无罪判决,然后向某县法院起诉

  B.某县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某县法院重新起诉

  C.某县检察院不得向某县法院重新起诉

  D.某县检察院可以向某县法院抗诉

  [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

  较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本题选C。

  [答案]C

  95.关于较高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处理,以下正确的是?

  A.确认张三的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决定执行,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B.确认李四怀孕六个月,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确认王五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应当改判

  D.确认赵六另犯有抢劫罪需要追诉的,应对抢劫罪作出判决后合并执行死刑

  [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较高院《解释》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较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较高人民法院,由较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正在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A选项正确。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才应当停止执行死刑。而这里罪犯的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所以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A正确。

  B选项错误。考查变更的结果。

  (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所以B项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而不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错误。

  C选项错误。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所以C错误。

  D选项错误。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所以D项错误。

  [答案]A

  96.未成年人张三涉嫌在其父张大三的教唆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张三被取保候审,张大山被批准逮捕。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在对张三和张大三批捕时必须进行讯问

  B.如对张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以要求其在监督考察期间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C.如对张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征得张大三的同意

  D.如本案分案起诉后应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

  [知识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解析]

  A选项错误。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则应当讯问: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本案中,张大三没有应当讯问的情形,检察院可以讯问,也可以不讯问。而张三是未成年人,属于应当讯问的情形。所以A项说法过于绝对,没有分开讨论。

  B选项正确。考查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带条件。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①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②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③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④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⑤接受相关教育;⑥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张三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即不得进入娱乐场所,B正确。

  C选项错误。考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所以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院决定,无需征得他人同意。故C错误。

  D选项错误。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检察院分案起诉,出于方便掌握案情,提高审判效率考虑,法院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故D项“应”说法过于绝对。

  [答案]B

  97.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中的缺席审判程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追求刑事诉讼效率的体现

  B.是刑事诉讼控审分离的例外

  C.是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的例外

  D.是刑事审判具有终局性特征的例外

  [知识点]缺席审判程序

  [解析]

  缺席审判为对席审判的对称,是法院在刑事被告人缺席刑事诉讼时所进行的审判程序。我国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旨在顺应形势,加强惩治腐败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强化反腐败的追逃追赃工作。

  A选项正确。缺席审判程序允许在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这样就会节约了办案时间与司法资源,从而提升了办案效率,故A正确。

  B选项错误。缺席审判程序是在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没有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法官在庭审中会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辩论,依法作出判决。所以缺席审判程序仍然是在遵循控审分离的要求下进行的,故B错误。

  C选项错误。什么叫亲历性?它是指司法人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直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并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实现司法公正。在缺席审判程序中,是被告人没有到庭,但还会有辩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且法官是可以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主张和辩论,直接接触案件证据,所以这并不违背亲历性要求,故C错误。

  D选项错误。什么叫刑事审判的终局性?它是指刑事审判是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缺席审判程序在我国虽然属于特别程序,但也属于审判程序,具有审判程序的基本特征——终局性。至于被告人如果到案了,可能会导致重新审理,并不意味着“不终局”了,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了。所以缺席审判程序对于被告人在缺席状态下作出的裁判具有终局性,所以D错误。

  [答案]A

  98张三居住在A市,在家中通过网络散布B市某地铁站将发生恐怖袭击的不实信息,引起B市民众巨大恐慌。B市公安机关对张三立案侦查,张三聘请了辩护律师王大毛。案件随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本案可由A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可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若本案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市公安机关可以请求A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取证

  D.若本案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市公安机关请求A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A市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协助

  [知识点]立案侦查、协助调查取证

  [解析]

  AB选项正确。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应当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地可以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本案中,张三在家中A市通过网络散布B市某地铁站将发生恐怖袭击的不实信息,属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所以A市属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犯罪地,也属于居住地;B市属于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所以AB市公安机关都可以立案侦查。所以AB项正确。

  CD选项正确。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所以B市公安机关可以请求A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A市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协助,CD项正确。

  [答案]ABCD

  99.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值班律师职责的表述,正确的是?

  A.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新发展,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地位一致

  B.值班律师有权提出量刑意见

  C.值班律师属于刑事诉讼主体

  D.值班律师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程序适用建议

  [知识点]值班律师制度

  [解析]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期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A选项错误。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所以值班律师他只是提供一些法律帮助,与辩护律师的地位并不一致。故A错误。

  B选项正确。值班律师可以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所以意味着如果值班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时,是可以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意见的,这也是属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范围,所以B正确。

  C选项错误。从A项可知,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所以其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D选项正确。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所以D选项正确。

  [答案]BD

  100.下列关于值班律师的表述,正确的有?

  A.被害人有权申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B.在审判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出庭进行辩论

  C.值班律师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等方面

  D.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可以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知识点]值班律师制度

  [解析]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期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A选项错误。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所以被害人不在此列。故A错误。

  B选项错误。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所以值班律师他只是提供一些法律帮助,并不是辩护律师,所以无权出庭进行辩论,故B错误。

  C选项正确。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程序选择主要是指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如果认罪认罚会在程序上获得什么好处等等。故C正确。

  D选项正确。值班律师可以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所以意味着如果值班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时,是可以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意见的,这也是属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范围,所以B正确。

  [答案]CD

  101.张三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拘留羁押于某县看守所。在刑事拘留期间,张三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拘留期间,张三只能向某县公安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B.张三只能说清遭殴打的时间,但无法说清侦查人员的姓名,张三属于提供了相关的线索

  C.张三被殴打后作出了有罪供述,张三有权申请排除因遭受殴打处于恐惧作出的与该有罪供述相同的后续供述

  D.若张三在审判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开展调查,检察院若不能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应当排除相关证据

  [知识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解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A选项错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专门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专门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排除范围而应当排除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我国,为了防范在诉讼活动中出现侵犯人权现象,检察院在看守所中设有驻看守所检察室,犯罪嫌疑人若遭受了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随时向本所检察室的检察官申诉、控告。故A 错误。大家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想一下,这个证据本来就是公安机关的搜集的,如果你申请公安机关去排除自己搜集来的证据,这不是让他自己说自己做错了吗,所以也可以得出A错误。

  B选项正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所以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此证据就是非法取得的,只需要提出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即可。故B正确。大家想一下,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主导权在公安机关,相关材料是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基本上是很难证明自己遭受过殴打的,被谁殴打的等等,所以法律规定只要提出一些相关的线索即可,再由相关部门就可以审查该时间段有没有讯问的录音录像来确认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C选项正确。考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因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而在后续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恐惧的支配下,又作出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供述,均应依法排除。故C正确。

  D选项正确。取证的合法性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公诉人无法证明,使法官确认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法院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故D正确。

  [答案]BCD

  102.关于刑事责任分配理论的表述,正确的有?

  A.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奸罪,辩护人发现案发时被告人在外地的证据,应当向法庭承担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责任

  B.被告人申请法庭排除自己的供述,声称遭受刑讯逼供向法庭提供了被打掉牙的X光片,检察院应当向法庭承担侦查机关没有对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明

  C.被告人申请法庭排除自己的供述,声称在羁押期间,侦查人员将自己带出看所进行讯问并实施了刑讯逼供,被告人应当向法庭证明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

  D.自诉人向法院起诉被告人犯侵占罪,被告人提出被侵占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被告人应当向法庭承担财产归自己所有的证明责任

  [知识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

  [解析]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控诉方所承担的,收集、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以获得法律上有利于本方诉讼主张认定的法律责任,举证不能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危险。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所谓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所谓说服责任,即运用证据对主张所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以获得法官确认的责任。证明责任者要承担后果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控诉方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或诉讼结束时案件仍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指控的罪名便不能成立,被告人将被宣告无罪,这一结果对控告方而言,显然是“不利后果”。

  A选项错误。辩护人发现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有义务告知办案机关,但不能因此认为应当由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但本案是一个公诉案件,应当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假若公诉人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法庭会判决被告人无罪。故A错误。

  B选项正确。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中,应当由公诉人证明取证合法性,被告人及辩护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故B正确。

  C选项错误。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中,应当由公诉人证明取证合法性,被告人及辩护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故C错误。

  D选项正确。自诉案件中,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被告人若声称被侵占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被告人应当向法庭承担财产归自己所有的证明责任,故D项正确。

  [答案]BD

  103.下列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有?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自诉案件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知识点]证明责任分配原理。

  [解析]

  A选项正确。在我国公诉案件中,以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由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为例外(少量的持有型犯罪)。故A正确。

  BC选项正确。在我国自诉案件中,主要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般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假如被告人提出了反诉,此时被告人就相当于“自诉人”,举证责任反过来,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当由其承担证明责任。所以BC正确。

  D选项正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遵循民诉的原则,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故D正确。

  [答案]ABCD

  104.下列关于强制措施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有?

  A.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体现了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原则

  B.对在住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发现可可能妨碍侦查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体现了比例原则

  C.侦察阶段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决定释放犯罪嫌疑人体现了变更性原则

  D.检察院为了更方便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而批准逮捕违反了必要性

  [知识点]强制措施的特征

  [解析]

  A项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所以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体现了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原则。

  B项错误。比例原则指是指在决定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涉嫌犯罪危害性程度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大小而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譬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则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B选项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监视居住,不论在住处监视居住还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都属于监视居住措施,这没有体现出不同强制措施之间的选择适用,也没有体现出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

  C项正确。指的是根据强制措施适用变更性原则,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情况以及案件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譬如可以从取保候审变为逮捕,监视居住变为逮捕,或者逮捕变为释放等。本题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逮捕措施变更为释放,体现了可变性原则。

  D项错误。必要性是指即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强制措施;若无强制之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本题中,为了方便讯问而逮捕属于强制措施的滥用。只有当符合逮捕的情形时才能适用逮捕,而不能为了方便讯问即采用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以为了方便讯问即采用逮捕措施有违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原则

  [答案]AC

  105.严某以零食夹藏  毒 品的方式将100克甲基苯丙  胺自A区邮寄至李某在B区的住所。由李某卖给吸食人宋某,交易中宋某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关于本案的侦查,正确的是?

  A.B区公安机关赴A区抓捕严某时应当通知A区公安机关协助抓捕严某

  B.B区公安机关在没有取得拘留证的情况下对李某先行拘留,2日后书面通知其家属

  C.B区公安机关对李某的住处进行查封

  D.即使李某有固定住处,B区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对李某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知识点]强制措施与侦查措施

  [解析]

  A项正确。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故B区公安机关赴A区抓捕严某时,应当通知A区公安机关协助抓捕。

  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谓身边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一直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地点等。(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其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在交易中将宋某与李某抓获,此时李某属于正在实施犯罪的现行犯,所以可以将李某先行拘留。其次,拘留一般需要持有拘留证实施,但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现行犯,可以无证先行拘留。最后,2日后书面通知李某家属不合法。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专门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本案中,李某涉嫌贩毒,不存在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因此公安机关在将李某拘留2日后书面通知李某家属不合法。所以,B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不正确,综合评价为不正确。

  C项正确。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李某的住处可能隐藏  毒 品,与犯罪事实相关,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查封并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

  D项错误。原则上,监视居住都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本案中,李某有固定住处,而且李某涉嫌贩毒,不属于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不能对李某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答案]AC

  106.某化工厂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犯罪,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依法审理。鉴于某化工厂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地民众的公共利益,监察机关决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化工厂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第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经过审理,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后应当令被告人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

  C.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检察院可以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提起上诉

  D.法院可以判令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知识点]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解析]

  A项错误。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案刑事部分由某县法院审理,因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也应当由某县法院审理。

  B项正确。对于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原则上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但本案中,遭受损失的是当地广大民众、公共利益,法院应当判令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即检察院交付赔偿款,该赔偿款当然不能由检察院据为己有,而是应当上缴国库,用于整治、修复当地的环境污染。

  C项正确。本案中,检察院系公益诉讼起诉人,相当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地位,对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有权上诉。

  D项正确。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判令某化工厂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责任,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本案中,该化工厂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判令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答案]BCD

  107.张三系出租车司机,吸毒,为了满足需要便以贩养吸,经常贩卖少量毒 品。某县公安机关侦查员李四伪装成买毒 品的人与张三接触,表示希望购买毒 品。经过约定,张三开着出租车在指定地点与李四见面进行交易。在交易时,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四隐匿身份与张三交易,属于诱人犯罪的不合法技术侦查措施

  B.某县公安机关在张三、李四交易时,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C.某县公安机关在张三、李四交易时,若实施控制下交付,应当经过某县公安机关局长决定

  D.若某县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先行拘留张三时,若认为出租车内可能还藏有毒 品,没有搜查证可以对其出租车实施搜查

  [知识点]侦查行为中的技术侦查与搜查

  [解析]

  A选项错误。对于“隐匿身份”的侦查,是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隐匿有关人员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但是,诱人犯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侦查人员引诱犯罪嫌疑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侦查人员只是为了迎合犯罪意图进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则属于合法的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技侦行为,不属于诱人犯罪。本案中,张三具有贩卖毒 品的犯意,不属于诱人犯罪。

  BC项正确,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本案中,张三、李四交易毒 品时,经过某县公安局局长决定,可以进行控制下交付,暂时允许交易而不捕获张三。

  D项正确,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①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③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案中,某县公安机关在先行拘留张三时,若认为其出租车内可能还藏有毒 品,可以没有搜查证实施搜查。

  [答案]BCD

  108.徐某因涉嫌贪污被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县监察委员会对徐某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对徐某留置需要由某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决定

  B.某县检察院应当对徐某先行拘留

  C.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若认为有证据证明徐某实施了贪污行为且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权径行决定逮捕徐某

  D.在C中,某县检察院有权对徐某执行

  [知识点]监察机关职权及监察机关与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的程序衔接

  [解析]

  A项错误。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因此,本案中,某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无权决定留置,需要某县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

  B项正确。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因此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应当对已经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所谓径行逮捕,是在规定的法律情形下,应当逮捕,不予其它强制措施的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了径行逮捕的三种情形,具备任何一种情况,即当径行逮捕:(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因此本案中,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若认为有证据证明徐某实施了贪污行为且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权径行决定逮捕徐某,同时将徐某交某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答案]BC

  109.甲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甲闻风而逃,不知所踪。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通缉甲,应报监察委决定发布通缉令

  B.某市监察委员会可以直接限制甲从该市国际机场出境

  C.若某市监察委员会将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将涉案财物一并移送某检察院

  D.若某市检察院对甲不起诉,某市监察委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知识点]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职权

  [解析]

  A项正确。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本案中,甲闻风而逃,不知所踪,若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通缉甲,某市监察委员会无权决定通缉,应层报监察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决定通缉。

  B项错误。根据《监察法》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本案中某市监察委员会无权直接限制甲从该市国际机场出境,应当首先报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

  C项正确。根据《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本案中某市监察委员会应当将甲的涉案财物一并移送某市检察院。

  D项正确。监察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答案]ACD

  110.《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1条规定: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在法庭上出示

  B.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单独质证

  C.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可不再举示

  D.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出示的证据庭审中不得举示

  [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解析]

  A项正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均需要在法庭上出示,接受控辩双方质证。

  B项正确。对定罪量刑的证据,若控辩双方存在争议,法庭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对该证据进行专门的质证。

  C项错误。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而非不再举示。

  D项错误。《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所以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出示的证据庭审中不得举示说法错误

  [答案]CD

  111.大西洋公司总经理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建议某县检察院补充起诉,某县检察院后将大西洋公司法定代表人乙补充公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某县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讯问甲时,乙不得在场

  B.某县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若某县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C.乙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法庭辩论结束后,乙有权做最后陈述

  [知识点]单位犯罪中的诉讼代表人及一审程序中的延期审理

  [解析]

  A项正确。《高法解释》第199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所以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以免被告人相互影响、作虚假口供。本案中,某县检察院补充起诉了乙,法院在审理中,某县检察院应当分别讯问甲和乙。

  B项正确。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B正确。

  CD项正确。被告人可以又分为自然人被告人和单位被告人,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本案涉及单位犯罪,乙系诉讼代表人,属于单位被告人。乙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答案]ABCD

  112.某钢厂长期将废水排入河流,严重污染环境,某县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开展立案侦查,将某钢厂负责人秦某抓获,指派鉴定人黄某对污水进行鉴定,秦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张某。案件随后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某县法院发现鉴定意见中没有写明鉴定的水的来源,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若某县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黄某出庭,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C.张某不认同该鉴定意见,可以向法庭申请3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D.若法庭同意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意见属于鉴定意见

  [知识点]鉴定、鉴定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解析]

  A项正确。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绝对排除):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⑦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⑧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鉴定人黄某对污水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中却没有注明污水的来源,属于情形③,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B项正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项错误。对同一种类的鉴定意见,最多可以聘请两名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所以本案中秦某向法庭申请3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不合法的。

  D项错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规定。同样的,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检验报告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考量,因此D项说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意见属于鉴定意见不正确。

  [答案]AB

  113.黄某、张某在A省B市组建“P2P”网贷公司进行非法集资,B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群众举报,侦查人员将黄某抓获,张某逃窜至C省D市躲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需要通缉张某,B市公安局应当报请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B.B市公安局将黄某侦查终结后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B市检察院需要等张某到案后一并审查起诉

  C.B市公安局将黄某侦查终结后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B市检察院可以将黄某、张某组建的P2P网贷公司列为单位犯罪嫌疑人

  D.若B市检察院对黄某向B市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到案,B市检察院对张某的追诉需要经过B市中级法院同意

  [知识点]通缉、审查起诉、追加起诉程序

  [解析]

  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即公安机关有权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发布通缉令,如果犯罪嫌疑人脱逃,超出自己管辖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本题中,张某在A省B市实施犯罪,逃窜至C省D市躲藏,由于张某属于跨省逃窜,应当由A省、C省的共同上级单位公安部来决定通缉。因此B市公安局报请公安部发布通缉令是正确的。

  B项错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案,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对其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待到案后再由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题中,B市公安局将黄某侦查终结后移送B市检察院,B市检察院应当依法对黄某进行审查起诉,无需等张某到案后一并审查起诉。

  C项正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题中,若检察院认为黄某、张某组建的“P2P”网贷公司属于单位犯罪,可以将该公司列为单位犯罪嫌疑人。

  D项错误。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无需经过法院同意。本题中,B市检察院对张某追加起诉不需要经过B市中级法院同意。

  [答案]AC

  114.张三涉嫌盗窃罪、抢夺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三委托了辩护人李四。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在侦查阶段,张三的妻子王五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张三长期虐待,某县公安机关应当接受

  B.在A中,某县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立案,王五又向某县法院起诉,某县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王五遭受虐待的证据

  C.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张三盗窃罪事实清楚,但抢夺罪事实不清,某县检察院应当将抢夺的事实查清后再一并像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D.某县法院在审理张三盗窃案罪过程中,李四申请某县法院调取一份书证,某县法院同意调取的,可以在调取时通知李四到场

  [知识点]自诉案件

  [解析]

  A项正确。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种: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除外。

  ③虐待案,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④侵占案。虐待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应当由王五赴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但是,对于公安机关而言,面对老百姓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先接受下来,然后再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本题中,王五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张三对其长期虐待,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先接受。

  B项错误。自诉案件应当由自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当然,若自诉人以自己的能力无法调取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经过审查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调取。但是,法院为自诉人调查取证,应当由法官自行调取,法官不能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因此B项中某县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王五遭受虐待的证据是错误的。

  C项错误。提起公诉应当保证办案效率,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部分罪行已经查清事实,但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当对已经查清的事实提起公诉,其他罪行随后查清的,再补充或者追加起诉。本题中,某县检察院发现张三盗窃罪事实清楚,抢夺罪事实不清,应当将盗窃罪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无需待抢夺罪查清事实后再一并起诉。

  D项正确。辩护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同意的,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答案]AD

  115.张三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某县法院受审,法院决定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下列关于速裁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案件复杂,决定择日宣判

  B.指派值班律师帮助张三进行辩护

  C.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决定改用合议庭继续审理

  D.若张三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审理期限应该是十日

  [知识点]速裁程序

  [解析]

  A项错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应当当庭宣判。

  B项错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期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如果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为张三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值班律师仅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不是为张三进行辩护。

  C项错误。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中,遇到以下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重新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4)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法官认为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当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而不是改为合议庭继续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D项正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在受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到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的规定,因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对张三不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对张三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审限只能是10日,不能延长至15日。

  [答案]ABC

  116.甲醉酒驾车,将经过路口的乙撞伤(轻伤),自己冲撞上路边隔离带致半身瘫痪。某县公安机关对甲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甲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件随后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判处甲危险驾驶罪,拘役六个月。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本案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法院受理案件后15天

  B.由于甲已经半身瘫痪,行动不便,法官可以到被告人家中开庭

  C.由于甲已经半身瘫痪,甲在审查起诉阶段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D.若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拒绝调解,法院不得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知识点]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解析]

  A项错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在受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到十五日。本案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审限为10日,不得延长至15日。

  B项正确。虽然法律是上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不在法院开庭,但是一般认为,开庭审理主要在法院,但也可以在其他适宜的场所设置法庭。因为审判要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发挥以案施教、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凸显司法为民、司法效益的价值追求,所以,本案法官可以到被告人家中开庭,这是方便诉讼、司法为民的体现。

  C项错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因危险驾驶致半身瘫痪,不属于上述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情形,因此,C项说甲在审查起诉阶段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错误的。

  D项正确。适用速裁程序中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得适用速裁程序。因此,若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拒绝调解,法院不得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是正确的。

  [答案]AC

  117.赵某因涉嫌盗窃800元现金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对赵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赵某未经许可赴外地打工,下落不明,某县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两年后,赵某回到某县家中。某县检察院发现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1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遂向某县法院撤回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对赵某应当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B.检察院有权撤回起诉

  C.法院应当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D.若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赵某认为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可以对该裁定上诉

  [知识点]不起诉的种类与撤回起诉

  [解析]

  A项错误。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本案中,赵某涉嫌盗窃800元现金,由于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赵某的盗窃数额没有达到1000元的盗窃罪起刑金额,则赵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B项正确。《高检规则》第424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赵某盗窃现金800元,符合第(3)种和第(6)种情形,某县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撤回起诉。

  C项错误。检察院虽然在法定情形下有权撤回起诉,但是否准许撤回由法院裁定,某县法院会审查某县检察院撤诉理由,认为理由正当的,裁定准许,否则可以裁定不准许。

  D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所以若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赵某认为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可以对该裁定上诉。

  [答案]BD

  118.陈某因涉嫌抢夺罪被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某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构成抢劫罪,则不能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B.若某县法院进过审理认为案件复杂,可以在庭后听取双方意见后定期宣判

  C.若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有权上诉

  D.若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有权上诉,某县检察院可以在陈某上诉时提出抗诉

  [知识点]速裁程序

  [解析]

  A项错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能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不包含审理认定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致的情形。虽然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但如果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不妨碍适用速裁程序。

  B项错误。速裁程序必须当庭宣判。本题中,某县法院定期宣判是不合法的。

  C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题中陈某有权上诉。

  D项正确。上诉权与抗诉权不冲突。被告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检察院不服第一审判决,也可以抗诉。上诉与抗诉可以同时存在,所以某县检察院可以在陈某上诉的同时提出抗诉。

  [答案]CD

  119.甲驾车在路口等红灯时被乙驾驶的汽车追尾,遂发生争执,乙用车中携带的棒球棒击打甲,甲转身回车中拿出一把匕首刺中乙腹部,致乙重伤。某市公安局对甲立案侦查,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处甲无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在二审过程中,某市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有新证据能够证明甲属于防卫过当,可以提出补充起诉

  B.某市检察院若认为某市中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错误,应当向某市中级法院抗诉

  C.某省高级法院开庭进行二审时,某市检察院和某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D.若某市检察院抗诉,较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是疑难案件,可以派员出席某市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审理程序

  [知识点]二审抗诉程序

  [解析]

  A项错误。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检察院补充或者追加抗诉的规定。

  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以二审抗诉是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但是是向上一级法院抗诉。所以,某市检察院认为某市中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错误应当向某市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向某省高级法院抗诉。

  C项错误。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本案中,某省高级法院开庭进行二审,应当由某省检察院派员出庭,某市检察院无权派员出庭。

  D项正确。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较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因此,较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某市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审理程序。

  [答案]ABC

  120.马某因贩卖毒 品被逮捕并提起公诉,但始终辩称在其车中查获的毒 品系被栽赃陷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毒 品的来源不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遂宣告马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在二审开庭前取得毒 品来源的关键性证据,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本案出现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B.检察院取得的新证据应当由法院通知辩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C.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不违反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

  D.一审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马某,检察机关可以对其另行适用取保候审

  [知识点]二审程序

  [解析]

  A项错误。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A项说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是错误的。

  B项正确。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于检察院提出新的证据,法院应当通知辩方对检察院提出的新证据进行阅卷。

  C项正确。本案中,新证据是在进入第二审程序后由检察院收集到的,说明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新的证据并未出现,第一审法院是在当时已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符合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D项错误。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马某无罪后,应当立即释放马某。但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无权决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应当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取保候审。

  [答案]BC

  121.赵某因琐事故意伤害李某,李某向某县法院对赵某提起自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李某三万元,李某不服,认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过重,提出上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某县法院立案后,发现李某缺乏证据,某县法院应当说服李某撤回起诉

  B.在一审程序中,李某要求撤回自诉,某县法院应当准许

  C.在二审程序中,李某对刑事部分提出反诉,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D.李某对刑事部分不服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附带民事部分也不生效

  [知识点]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中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解析]

  A项正确。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后,若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某县法院立案后发现李某缺乏罪证,法院还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B项错误。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而后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庭应当记录在卷。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因此,在一审程序中,李某要求撤诉,法院不能直接准许。

  C项错误。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在二审程序中,李某对刑事部分提出反诉,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说法错误。

  D项错误。被告人对一审刑事部分不服上诉,对附带民事部分服判的,案件过了上诉期后,附带民事部分生效。被告人对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不服上诉,对刑事部分服判的,案件过了上诉期后,刑事部分生效。因此,李某对刑事部分不服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附带民事部分已生效。

  [答案]ABCD

  122.吴某因聚众斗殴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监狱执行四年后被建议假释。法院书面审理此案。下列关于假释程序正确的是?

  A.法院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B.法院应当提讯吴某

  C.吴某聘请律师向法院提供书面意见

  D若法院裁定假释,同级检察院在收到假释裁定书副本20日内未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方可生效

  [知识点]假释程序

  [解析]

  A项错误。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也可以开庭审理。因此法院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说法错误。

  B项正确。法院书面审理假释案件时,应当讯问罪犯。本案中,法院书面审理吴某假释案件,应当提讯吴某。

  C项错误。案件在执行阶段时,罪犯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吴某在执行阶段无权聘请律师。

  D项正确。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暂不生效,同级检察院有权提出书面的纠正意见,期限为20日。若检察院没有在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的假释裁定才能生效。

  [答案]BD

  123.陈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某在某市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某市监狱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某市中级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陈某出席假释庭审时有权委托律师黄某进行辩护

  B.某市中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某市中级法院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应当提讯陈某

  D.某市中级法院若采取开庭审理方式,证明陈某积极表现的同监室罪犯李某应当出庭作证

  [知识点]假释程序

  [解析]

  A项错误。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案件在执行阶段时,罪犯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

  B项正确。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也可以开庭审理。因此本案中,某市中级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的说法正确。

  C项正确。假释程序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且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的罪犯。本案中,陈某被报请假释,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应当提讯陈某。

  D项错误。法院若开庭审理假释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派员出庭说明情况,被报请假释的罪犯应当出庭进行陈述。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假释的罪犯应当到庭,而证人、鉴定人等并非必须到庭。本案中,李某系证明陈某表现积极的证人,并非应当出庭。

  [答案]BC

  124.外国人汤姆一家在华旅游,汤姆因涉嫌猥亵儿童被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A县看守所,案件遂后由A县检察院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汤姆委托自己的父亲担任辩护人,A县法院可以准许

  B.A县法院可以限制汤姆离境并扣押其护照

  C.汤姆的哥哥可以向A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赴看守所会见汤姆

  D.在侦查过程中,汤姆在没有翻译在场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知识点]委托辩护、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涉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解析]

  A项正确。外国人原则上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该外国人是被告人近亲属,法院可以准许。本案中,汤姆打算委托自己的父亲担任辩护人,由于汤姆的父亲是汤姆的近亲属,A县法院可以准许。

  B项正确。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办案单位有权限制其出境并扣押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因此,A县法院可以限制汤姆离境并扣押其护照。

  C项错误。外籍被告人若在押,近亲属有权向受案地高级法院申请会见。本案由A县法院管辖,若汤姆的哥哥申请会见汤姆,应当向管辖A县法院的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因此,汤姆的哥哥向A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会见是错误的。

  D项错误。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为其提供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本案中,A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提供翻译的情况下进行讯问,但不清楚汤姆是否通晓中文。若汤姆不通晓中文,其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若汤姆通晓中文饼出具声明的,其供述无需排除,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答案]AB

  125.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一,下列表述体现效率的有:

  A.对于未成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B.对于交通肇事的行为,适用不逮捕而直接起诉

  C.对于一起涉黑案件,为了保证证人的安全法庭在庭前核实了证人身份,在庭审中说明了这一情况

  D.第一审宣判前,法庭发现案件量刑部分争议太大,在宣判之前重新开庭就量刑部分组织辩论

  [知识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解析]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过程中投入的司法资源与取得案件有效处理之间的比例关系。这意味着减少司法资源耗费,减少案件积压,尽快结案,都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规定诉讼期限是为了保障诉讼效率,轻罪不起诉是为了减少诉讼资源的耗费,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都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程序手段。

  A项正确。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对一部分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流,终结于起诉阶段,不再进入审理程序,故而提升了诉讼效率,正确。

  B项正确。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考虑到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无需逮捕直接起诉,由于节省了审查批捕的程序,提升了办案效率,正确。

  C项正确。庭前核实证人身份,庭审中就不用再核实了,节约了庭审时间,提升了审判效率,正确。

  D项错误。经过审理本应作出判决,但是法庭发现案件量刑部分争议太大,在宣判之前重新开庭就量刑部分组织辩论,这是为了实现公正而牺牲效率的做法,错误。

  [答案]ABC

  126.1996年,孙某、赵某、钱某三人在某市A区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死亡,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2月和12月赵某和钱某分别到案,后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释放了赵某和钱某,二人一直在A区务工。2018年7月孙某因在某市B区抢劫被捕,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在某市B区服刑,服刑期间发现其和赵某、钱某在1996年的共同伤害案,经过侦查,检察院对赵某、钱某、孙某审查起诉,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

  A.对赵某应当法定不起诉

  B.对钱某应当法定不起诉

  C.孙某只能由服刑地法院审判

  D.若孙某数罪并罚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将孙某单独移送到中院审理

  [知识点]追诉时效和管辖

  [解析]

  AB错误。根据《刑法》第88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孙某、赵某、钱某于1996年实施犯罪被立案侦查,所以对三人无需计算追诉时效。虽然1998年2月和12月赵某和钱某分别到案,但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但是题目只说将二人释放,但并未说对本案撤销案件,案件仍然处于侦查状态。因此,2018年7月,孙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三人于1996年共同实施犯罪时,三人均未过追诉时效。因此,AB选项说应当对赵某、钱某法定不起诉是错误的。

  C项错误。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还有漏罪的,原审地法院、服刑地法院和犯罪地法院都有管辖权,C项说只能在服刑地管辖是错误的。

  D项错误。《高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将孙某、赵某、钱某一并移送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而不能仅将孙某一人移送至某市中级法院。

  [答案]ABCD

  127.王某、李某因聚众斗殴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为他们指派律师,某县看守所告知王某、李某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同一名值班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后,不可以再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

  B.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要求阅卷的,检察院应当允许

  C.在审判阶段,如果王某委托了辩护律师,王某之前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归于无效

  D.值班律师可以帮王某申请取保候审

  [知识点]值班律师的权利

  [解析]

  A项错误。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无需遵守辩护人关于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犯或者关联犯提供辩护的规定。因此值班律师可以为王某和李某提供法律帮助。

  B项正确。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本项中,值班律师要求阅卷的,检察院应当允许。

  C项错误。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需要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目的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签署文书的自愿性。既然系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该文书自然具有法律效力。至于随后是否委托辩护人,不影响之前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因此,王某委托了辩护律师,王某之前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归于无效的说法错误,王某之前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仍然有效。

  D项正确。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王某被逮捕羁押,值班律师可以帮其申请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

  [答案]BD

  128.张三系某恐怖组织成员,意图在A区某商场放火,张三联络家住A区的李四协助实施,李四在为张三购买汽油等放火工具时被A区公安局抓获。A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李四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李四构成放火罪(未遂)

  B.李四只能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C.A区公安机关若认为在李四家中监视居住,可能会导致张三逃跑,有碍侦查,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对李四监视居住

  D.由于李四在A区有固定住处,对李四不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知识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结合,监视居住

  [解析]

  A项错误。李四帮助张三购买汽油等用于恐怖活动的犯罪工具,属于“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情形,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张三意图实施放火,李四协助张三放火并在购买犯罪工具的犯罪预备阶段时被抓,李四又构成放火罪的预备状态。所以李四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竞合犯,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李四不属于未遂状态,A选项错误。

  B项错误。李四一行为触犯两罪,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同时构成放火罪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C项正确,D项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相对严格,法律和相关解释特别设置程序要求:(1)侦查期间,涉嫌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而需要指定居所的,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2)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在执行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通知的内容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本案中,李四虽然在A区有住所,但是李四涉嫌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因而妨碍侦查,若经过A区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对李四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以C正确,D选项错误。

  [答案]C

  129.甲酒后驾车被某县交警拦截盘查,经过检测,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毫克,属于醉酒驾车。面对交警的盘问,甲承认喝了半瓶白酒。三日后,交警将甲移送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甲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甲进行了殴打,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随后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甲的妻子认为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的妻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某县法院对甲妻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

  C.公诉人提出甲对交警认罪认罚的讯问笔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D.某县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确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且符合立案标准,有权立案侦查

  [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和立案管辖

  [解析]

  A项错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权以自已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①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可能是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②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④如果是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题中,甲遭受了刑讯逼供,但题目中没有介绍甲是否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此时甲的妻子作为甲的近亲属,还不能直接代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项正确。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如果是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通过申请赔偿的方式得到弥补,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甲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合法的。

  C项错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实物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行政机关收集到的供述、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固定。本题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是交警制作的讯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不能直接在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

  D项正确。对于司法工作人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犯罪,检察院有权立案侦查。本题中,侦查人员利用职权对甲刑讯逼供,若检察院认为符合立案标准,有权立案侦查。

  [答案]BD

  130.甲涉嫌受贿与滥用职权被某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甲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甲趁机逃匿境外,不知去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若某市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可以对甲的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缺席审判

  B.某市检察院必须等甲被抓获归案后才能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C.若甲在外逃期间死亡,需要追缴其违法所得,可以对甲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D.若甲逃往境外后,超过半年没有到案,某市检察院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知识点]缺席审判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解析]

  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中,甲涉嫌受贿与滥用职权两个犯罪。其中,受贿罪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而滥用职权罪不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所以A错误。

  B项错误。甲涉嫌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对于滥用职权罪而言,由于甲已经出逃,存在查不清犯罪事实的可能。对于受贿罪而言,若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某市检察院可以就受贿罪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审判。待甲被抓捕归案,滥用职权罪查清后,再对甲补充或者追加起诉。所以B错误。

  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若确认甲已经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某市检察院可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以C正确。

  D项错误。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本案中,甲逃往境外不足一年,且不知道对甲是否已经通缉,此时检察院还不能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所以D错误。

  [答案]C

  131.下列关于公务员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外增设的其他职位类别由另行规定

  B. 公务员综合管理类实行四等十二级

  C.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

  D. 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最长为半年

  [知识点] 公务员

  [解析] 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12个月,D选项错误。

  [答案] D

  132.关于法律规范效力冲突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C. 旧的法律设定了行政处罚,新的行政法规扩大了该行政处罚适用的范围,应当适用新的行政法规

  D.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知识点] 法律规范的位阶和效力冲突

  [解析] 中央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相同效力,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下位法的行政法规扩大了上位法已设定的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属于违法增设行政处罚的情形,C选项错误;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当先由国务院进行效力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若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效力裁决,D选项错误。

  [知识点] B

  133.下列关于律师法的哪一说法正确?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是基本法

  B. 国务院有权撤销违反《律师法》的地方性法规

  C. 司法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由司法局务会议通过

  D.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关于律师监管的地方性法规

  [知识点] 法律规范及其监督

  [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属于非基本法,A选项错误;地方性法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或改变,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通过,C选项错误。

  [答案] D

  134.某市规划局认定张某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 向张某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莫 某在1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由于张某没有拆除房屋,某市规划局 组织执法人员将张某房屋拆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行政指导

  B.《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行政强制措施

  C.《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程序性催告

  D.《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具有行政可诉性

  [知识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解析] 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执法的过程需要先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处罚决定,若行政相对人不自觉履行,则可在进行催告之后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有权自行强制拆除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先后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D选项正确。

  [答案] D

  135.刘某向某市的区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供相关材料。区规划局予以核准, 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区规划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称刘某提供的材料内容不真实。区规划局经调查,发现周某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局作出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区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B.区规划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决定是行政处罚

  C.区规划区不应当以撤销而应当以吊销的方式处理

  D.区规划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知识点] 行政许可

  [解析]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除非有法律或行政行政例外规定收费费用,题干中未显示有例外规定,A选项错误;撤销许可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B选项错误;撤销适用于许可时违法的情形,吊销适用于许可后相对人违法的情形,题干属于前一种情形,C选项错误;注销适用于许可已失效的情形,包括吊销、撤销、到期等,D选项正确。

  [答案] D

  136.黄某在参观博物馆时,以涂鸦方式损坏保护的文物,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拘留 12日的处罚。黄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B.公安分局应告知黄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C.黄某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

  D.若黄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区政府

  [知识点] 行政拘留

  [解析] 黄某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A选项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在有可能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或吊销其颁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告知相对人有权申请听证,B选项错误;相对人可以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申请居留的暂缓执行,C选项正确;由于执法主体是某区公安分局,复议机关既可以是某区政府,也可以是某区所在的市公安局,D选项错误。

  [答案] C

  137.关于规章的设定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B.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

  C.可以设定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D.可以设定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

  [知识点] 规章设定权限

  [解析] 规章中,只有省级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A选项错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有权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限额前者由国务院确定,后者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B选项正确;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选项错误;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D选项错误。

  [答案] B

  138.邓某向市物价局举报某电信公司向其收取首次办理手机卡卡费50元,要求市物价局责令 某电信公司退还手机卡卡费50元,查处并没收所有电信用户首次办理手机卡被收取的卡费,书面答复相关处理结果。市物价局作出书面答复,具体内容为:“我局收到您反映的申诉书后,非常重视,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査核实:省通管局和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电信全 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规定:UIM卡收费上限标准:入网50元/张,补卡、换卡:30元/张。我局非常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帮助。”邓某收到市物价局的答复后,以答复违法为由诉至法院,一并请求审查《关于电信全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邓某不具有原告资格

  B.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关于电信全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

  D.省通管局和省发改委可以申请出庭对《关于电信全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进行说明

  [知识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

  [解析]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人具有原告资格,A选项错误;被告为市物价局,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错误;《批复》在性质上属于对公众权益产生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C选项错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文件的制定主体可以申请出庭作证,D选项正确。

  [答案] D

  139.下列关于比例原则的哪些说法错误?

  A.事先参与过行政处罚调查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处罚听证的主持人。

  B.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采取的具体手段符合法律目的

  D.行政机关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知识点] 行政合理原则之比例原则

  [解析]A选项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容,B选项实体上的平等对待,C选项是比例原则的合目的性,D选项是比例原则的损失最小,因此A选项错误。

  [答案]AB

  140.张某斥资120万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某市政府拟修建地铁,为此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最终确定的线路须通过张某的房屋,于是对张某的房屋进行了征收,并依法给与补偿。这体现了行政法的哪些原则?

  A.程序正当 B.权责统一

  C.诚实守信 D.高效便民

  [知识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征收补偿体现了诚实守信原则,因此AC为应选项。

  [答案]AC

  141.某市为设区的市,该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为某省政府。该体育局和文化局合并的程序应当是?

  A.某市政府提出

  B.某省政府批准

  C.省政府编办审核

  D.某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知识点] 地方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

  [解析] 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案]ABCD

  142.关于公务员的说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张某曾受过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B. 刘某在党内记过处分期间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C. 房管局局长谢某在连续两次专项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应当予以辞退

  D. 土地局张某被处以降级处分,张某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点] 公务员

  [解析]A选项受到开除处分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B选项被开除党籍未再加入不得录用为公务员,C选项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确定为不称职应当予以辞退,D选项公务员受到处分属于内部人事处理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CD

  143.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下列关于《意见》说法正确的是:

  A.《意见》属于行政法规

  B.《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C.《意见》属于行政规章

  D.《意见》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知识点]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解析] 国务院办公厅不具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权,A选项和C选项错误;《意见》属于行政规范行文件,合法的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对国务院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的请求,因此BD选项正确。

  [答案] BD

  144.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12月12日公布,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公布及备案,正确的说法有:

  A. 应当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B. 由总理签署,以总理令公布

  C. 自2020年12月12日之日起30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 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发现该《条例》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撤销

  [知识点] 行政法规的公布与备案

  [解析] 国务院通过的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应当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公布,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型的报纸上刊登,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的予以撤销。因此,ACD正确。

  [答案]ACD

  145.某区政府向某小区居民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进度,拟征收某小区房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该小区居民可对该征收计划提出意见,关于某区政府发布的公告属于什么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抽象行政行为

  B. 行政指导

  C. 单方行政行为

  D. 行政协议

  [知识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解析] 该公告属于征收决定前在征求意见的程序行为,故ABCD均错误。

  [答案]ABCD

  146.朱某系某企业员工,受企业位指派驾驶机动车去与客户进行业务谈判。朱某因业务需要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当场死亡。后朱某的妻子王某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请求对朱某死亡作出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遂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厅经复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予以维持。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工伤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B.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 王某不具有原告资格

  D. 本案被告为区人社局

  [知识点] 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

  [解析]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选项和B选项正确;朱某死亡后,王某作为朱某的妻子承继朱某的原告资格,C选项错误;复议维持时,原行政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D选项错误。

  [答案]AB

  147.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拘束力是指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则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B. 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删除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

  C.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作用对象为多数人的行为

  D. 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应的

  [知识点] 行政行为理论

  [解析]A选项的表述属于执行力,错误;B选项属于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一个重要变化,正确;作用对象为多数人的也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关键在于对象是否特定,C选项错误;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与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D选项错误。

  [答案]ACD

  148.某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大排档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使用地沟油。某市市场监管局对地沟油予以没收并对某大排档处以8000万元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大排档不得分期缴纳罚款

  B.大排档逾期不缴纳罚款,某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C.大排档逾期不缴纳罚款,某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将地沟油作变价抵缴罚款

  D.若某大排档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可以是某市政府

  [知识点] 行政处罚

  [解析] 罚款的执行过程中,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A选项错误;若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执行罚的方式督促相对人履行缴纳义务,B选项正确;由于地沟油属于违法标的,因而不能变价抵缴罚款,C选项错误;由于某市市场监管局属于双重管理部门,因而复议机关既可以是其所在的某市政府,也可以是上级市场监管局,D选项正确。

  [答案] BD

  149.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A.国务院

  B.公安部

  C.全国人大代表大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知识点] 行政处罚

  [解析] 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A选项和B选项错误,C选项和D选项正确。

  [答案] CD

  150.下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哪些说法正确?

  A.谢某向城建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提供身份证明

  B.公务员梁某的工资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C.谭某向交管局申请公开某出租车司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交管局以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

  D.江某只能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社保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知识点] 政府信息公开

  [解析]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均应当提供身份证明,A选项正确;财政预决算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并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B选项错误;涉及到个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行政机关可在权衡公共利益与申请人的利益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C选项正确;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删除了“三需要”的规定,D选项错误。

  [答案]AC

  151.淼某7月份连续66次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抗旱信息。8月份淼某又向镇政府申请公开抗旱信息,镇政府应如何处理?

  A.镇政府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B.镇政府以淼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不予提供

  C.镇政府以淼某此前多次重复申请为由不予处理

  D.镇政府可以要求淼某说明理由

  [知识点] 政府信息公开

  [解析]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对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可以要求相对人说明理由,或者不予处理,也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另外,修法后已进一步明确不再存在申请人资格的限制。因此,ACD选项正确。

  [答案]ACD

  152.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 对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处以罚款 1.8亿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复议机关为国务院

  B.复议决定作出前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C.复议决定作岀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与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和解

  D.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复议改变决定

  [知识点] 行政复议

  [解析]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实行例外的自行复议,A选项错误;复议决定作出前,复议申请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撤回复议申请,B选项正确;题干涉及的是罚款的处罚案件,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复议被申请人可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C选项正确;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是明显不当,复议机关均可以作出复议改变决定,D选项错误。

  [答案] BC

  153.某公司超标排污造成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治理。某企业整改后,县环保局认为整改不合格,向其送达了整改不达标的通知书,同时责令某企业停产停业。某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某企业针对责令停产停业应当举行听证

  B.整改不达标的通知书可诉

  C.某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D.县环保局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知识点]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等

  [解析] 涉及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人有权申请听证,但这不等同于应当举行听证,A选项表述错误;题干中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是责令停产停业而非整改不达标的通知书,具有可诉性的是后者,B选项错误;题干属于复议与诉讼衔接中的自由选择型,C选项错误;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D选项正确。

  [答案]ABC

  154.欧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路口时,被某市公安局交警以未经年审为由将车扣留。欧某随后携带审验手续前往处理,交警在核实过程中又发现无法查验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遂以涉嫌套牌为由继续扣留。欧某虽多次交涉并提供更换发动机缸体造成不显示发动机号码、车架用钢板钏钉加固致使车架号码被遮盖等证明材料,但交警一直以其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为由扣留。欧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扣留车辆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B.欧某可以对扣留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扣留车辆应当出具扣留清单

  D.扣留车辆达到法定期限应当归还

  [知识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

  [解析] 题干中扣留车辆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选项错误;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选项正确;查封扣押应当出具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C选项正确;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时限届满应当解除,D选项正确。

  [答案] BCD

  155.某市交通局向社会发布通告,凡在本市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运经营,必须办理客运经营许可证,否则没收人力三轮车。由于孙某没有办理客运经营许可证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运经营,某市交通局按照通告没收孙某的人力三轮车,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并要求审查某市交通局向社会发布的通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某市交通局向社会发布的通告是法院审判的参照

  B.法院认为通告不合法的,可以在裁判书中作出违法宣判

  C.法院认为通告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D.法院建议市交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但市交通局负责人经传唤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知识点]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解析] 法院进行行政审判,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A选项错误;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当在裁判理由部分进行合法性评价,B选项错误;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报送备案,制定主体是省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还应当报高院备案,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门的,还应当报较高院备案,C选项正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启动问责,D选项错误。

  [答案]ABD

  156.赵某和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钱某发生肢体冲突,区公安分局对钱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元。钱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认为钱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撤销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本案被告是区公安分局

  B.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本案审理对象是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D.钱某是本案第三人

  [知识点] 行政诉讼

  [解析] 题干中区政府撤销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属于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应当以区政府为被告,A选项错误;区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错误;本案的审理对象应当是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C选项错误;赵某与钱某为利益对立方,赵某提起的行政诉讼,钱某应为诉讼第三人,D选项正确。

  [答案]ABC

  157.某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区环保局对其罚款15万元。某企业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 议,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对某企业罚款8万元。某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被告是区环保局

  B.本案的被告是区政府

  C.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

  D.本案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

  [知识点] 行政诉讼管辖

  [解析] 题干中区政府作出了改变的复议决定,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管辖法院为中级法院,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答案] BD

  158.李某是某公司员工,涉嫌盗窃公司财物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县检察院批准 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李某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证据不足,改判李某无罪。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A.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公安局

  B.赔偿义务机关是县检察院

  C.赔偿机关是县法院

  D.应当赔偿的是有期徒刑2年和刑事拘留

  [知识点] 刑事司法赔偿

  [解析] 刑事司法赔偿采取“后置原则”,题干中上诉后中级法院进行了改判,应当以县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A选项和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因二审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未实际执行,因而应当赔偿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部分,D选项错误。

  [答案]ABD

  159.2017年12月8日宋某涉嫌诈骗犯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 4月10日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 年,宋某向某省高级法院上诉,某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8年6月13日某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2019年1月10日宋某申请赔偿,2019年2月12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市检察院

  B.若宋某不符赔偿决定,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C.应当赔偿的部分包括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

  D.对宋某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201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知识点] 刑事司法赔偿

  [解析] 刑事司法赔偿采取“后置原则”,某市中级法院虽然最后改判无罪,但在前面环节,其做出过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一审判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A选项错误;以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不服,应当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B选项错误;因未实际执行有期徒刑12年,应当赔偿的部分是前阶段进行的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C选项正确;题干中作出赔偿决定的时间是2019年2月12日,尚未公布2018年的赔偿标准,因而适用2017年的赔偿标准,D选项正确。

  [答案] CD

  160.某采砂场取得了县水利局颁发的《河道釆砂许可证》,该证有效期至2015年2月25日。 2014年8月12日县水利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某釆砂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责令停产停业决定违法。某釆砂场被停产停业期间的下列哪些损失可以获得赔偿?

  A.釆砂设备租金

  B.留守职工的工资

  C.可预期的利润损失

  D.缴纳的水电费

  [知识点] 赔偿范围

  [解析]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维持其生存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税收、仓储费。因此ABD选项正确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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