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方案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地现场临时用工管理,使之规范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设备不足而临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工地现场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而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二章用工类型及报酬
第四条用工类型分为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零星杂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无法形成实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远远偏离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够形成实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条人工以工日为报酬单位,每工日报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会保险和所有的税费在内,劳务提供者应履行缴纳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和税费的义务。
第八条机械设备以台时为报酬单位,每台时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机械设备提供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九条临时工程以法定计量单位为报酬单位,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临时工程施工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十条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应尽义务所带来的一切纠纷均由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负责,与项目部无关且项目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均有权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和设备,劳务协作方不得无故拒绝。劳务协作方若无法满足临时调用的需求,应给出合理的解释。对于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恶意无故拒绝的被调用者,项目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决定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或设备前,应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及临时工作的性质,在调用时应尽量做到合理调配,避免发生窝工或待工(怠工)的现象。
第十四条在所选定的在劳务协作方无法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或不能及时满足调配需求时,在劳务协作方给出合理的解释后,临时调用人应另想他法或采用其他方案,不得无故刁难劳务协作方。
第十五条在紧急事件发生时,临时调用人在向劳务协作方
说明情况后,劳务协作方应无条件的服从临时调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条临时调用人在安排工作时不得违章指挥。若发生违章指挥时,被调用人应予以及时指出,临时调用人应及时纠正。若拒不纠正,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调用人负责。
第十七条被调用人或设备不得进行违章作业,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调用的劳务协作方负责。
第十八条所有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资料不得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将根据局、公司的相关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临时用工安排人必须及时签认临时用工单,临时用工单持有人为被调用者。临时用工单持有人若发现临时用工安排人没有及时签认,应及时要求临时用工安排人予以签认,若临时用工安排人对属实的零杂工拒不签认,被调用者可向项目部举报,项目部查证后将视情节对拒签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临时用工安排人在安排临时工程是施工之前,应及时与主管生产的领导进行沟通,以验证临时工程的必要性,并寻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条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临时工程必须做到月清月结。对于因临时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项目部将根据
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因临时用工实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临时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绝给予结算。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结的标准为临时用工签认日期和工程结算报告单出具日期,而两日期之差是否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文件为项目结算制度等项目部、公司及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临时用工管理方案 篇2
1、临时用工是指为公路,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节性临时工人和民工。
2、确因养护、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合法劳动关系。
3、招用临时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认真、服从分工、短时间内就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特种作业岗位或技术性较强岗位确需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本人有效技术证书和有效操作证,并经安全、人事部门考核审定后方可录用。特别是驾驶人员,驾龄不到三年或发生事故者禁止招用。
5、临时工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就业证(卡)、人口暂住证等证件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和安全协议,加强管理,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及有关台帐。
6、招用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则应进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同时做好台帐记录工作。
7、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对临时工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条件,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临时用工管理方案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员工。
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临时用工录用第五条录用程序
1、各部门需使用零散民工、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若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3、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佣、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部门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四章录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章聘用管理
1、严格控制在生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对于电气、机修、化验、计算机等技术含量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对于少数有一技之长安排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须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本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实行担保规定,凡来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有1-2名具有本地户口、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的人员出面担保。
3、担保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2.1保证被担保人自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规定;
2.2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3保证被担保人在服务期限内服从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2.4保证被担保人向本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
4、被担保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协议条款;
3.2工作服从分配,按时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
3.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4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领亲友到本公司参观、住宿等;
3.5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5、凡经公司考核录用的临时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⑴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张;
⑵本人身份证及当地街道或乡村出具的允许外出务工证明书、女性务工者还须另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⑶担保人书面担保字据;
⑷本人近期体检表;
⑸暂住手续证明。
6、人力资源部负责同新录用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同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临时用工管理
临时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七章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
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及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临时用工管理方案 篇4
第一章总则
1、为维护项目部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临时用工单位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3、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临时用工。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本制度所指临时用工是指不在公司正式和试用编制内的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人员。
第二章临时用工录用
1、因施工生产的需要招收临时工,由项目经理对招用临时工的劳资,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核,技术工人必要时需进行理论,实践考试和体格检查,符合录用条件的,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临时用工申请计划应写明用工事由、用工期限、用工人数、用工来源、是否需要公司提供食宿和建议工资水平。
3、要求当临时工应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出示身份证和原籍村,派出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及计生情况证明,遵纪守法,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服从统一调配安排。
第三章临时用工管理
1、临时工为施工生产提供技术和劳务,可根据被招收人员特长安排,禁止以普代技,不得单独承包工程。
2、招用单位为临时工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施。对临时用工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临时工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公司只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必要义务。
3、招用的临时工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参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并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证上岗。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听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劳动纪律。
4、招用的临时工经教育培训后,尚需向临时工带队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临时工带队人对所带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他们熟悉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知识。
5、招用人员上岗后应等同在册人员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不守纪律,不服从指挥,盲目蛮干者按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处理清退。
6、对临时用工因意外给公司财产、声誉或正常工作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用工部门负责追索赔偿,赔偿额度视事件大小由用工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部门、财务部门或公司分管用人部门的高层领导决定。
7、对临时用工给公司因盗窃、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而造成的公司财产、声誉或正常工作延误的损失,公司将严厉处罚,同时追究用工部门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人力资源部门按临时用工合同规定时间核定临时用工工作完成情况,并根据临时用工合同和实际临时工工作表现制作临时用工工资单,通知财务部门发放临时用工工资。
9、对因临时用工发生的其他开支,由用工部门制作预算并根据实际支出的票据进行报销。
10、公司不负责临时用工除用工合同规定的.工资和开支以外的费用开支。
第四章附则
1、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责解释。
2、本制度经报项目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临时用工管理方案 篇5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工(包括计划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预防临时用工中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用工,必须按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用人安全关,不得擅自随意招用。
三、凡被录用的临时用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并建立安全保证金档案。具体缴纳数额参照项目部安全保证金制度标准执行。
四、安全保证金只作为因本人责任而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安全风险抵押金,除给予辞退、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安全保证金全额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则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在月工资中考核;凡属于正常辞退或本人自动离岗的人员,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
五、招用较重的体力工作,如搬运、挖土方等短期工,项目部也要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安全风险金可适当交纳),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用工,还必须持有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允许上岗工作。
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工人员不得从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八、明确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工招录后,一律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在安排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项目部正式员工带领或管理,禁止临时用工在无人管理或无人监护下独立作业。
十、临时用工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
临时用工管理方案 篇6
第一章总则
1、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3、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临时用工。
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4、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年限较短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临时用工录用
5、录用程序
⑴各部门需使用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⑵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⑶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项目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
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
6、录用条件
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至58周岁。⑵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7、聘用管理
⑴对于聘用的临时人员(特别是专业性强、特种作业等)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需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报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3)人力资源部负责给新录用的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与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工管理
8、临时工在工作期间,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9、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10、公司所有临时工一律穿戴劳保用品。
11、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不得以各种理由请假,原则上部门经理没有权利批准请假。
12、若非公司工作安排原因,在生产任务没有结束之前,临时工擅自离开工作场地,自离开之时起,公司不予结算一切费用,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工部门要将情况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附则
13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