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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及省人社厅、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基金认真学习领会。青海省财政厅将于近期举办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培训班,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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