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文件申请书

公开文件申请书(篇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一、判断题

  1、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认可。

  3、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都应当提供担保。

  6、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7、证券公司可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8、发行可转债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

  9、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当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10、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 , 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1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12、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3、特殊情况下,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可以调整。

  14、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5、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16、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二、单项选择题

  1、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六十

  C、百分之七十

  D、百分之三十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

  A、六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3、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A、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

  B、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C、跟踪评级和信息披露

  D、信用评级和资产评估

  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跟踪评级报告。

  A、无须公告

  B、每6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C、每季度至少公告一次

  D、每年至少公告一次

  5、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A、五个工作日内

  B、二个工作日内

  C、三个工作日内

  D、十五个工作日内

  6、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A、十个交易日

  B、二十个交易日

  C、三十个交易日

  D、十五个交易日

  7、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

  A、24个月

  B、18个月

  C、12个月

  D、36个月

  8、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A、三个月

  B、九个月

  C、十二个月

  D、六个月

  9、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通过。

  A、三分之二以上

  B、二分之一以上

  C、全部

  D、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

  10、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八十

  D、百分之二十五

  1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A、二十四个月内

  B、三十六个月内

  C、十二个月内

  D、永远

  12、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A、监管谈话

  B、公开谴责

  C、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D、警告、罚款

  三、多项选择题

  1、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

  A、基本情况;

  B、交易价格;

  C、定价依据 ;

  D、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是指下列证券品种:

  A、股票;

  B、可转换公司债券;

  C、国债;

  D、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3、以下哪些是判断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运行良好的必要条件:

  A、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B、B、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C、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D、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E、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4、以下哪些是判断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时财务状况良好的必要条件:

  A、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B、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D、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F、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5、上市公司存在下列哪些情形,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A、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B、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C、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D、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E、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上市公司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

  A、监管谈话;

  B、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C、罚款;

  D、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7、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A、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B、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C、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E、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 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8、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规定:

  A、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B、最近三个会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C、最近三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E、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9、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

  A、行权价格;

  B、存续期间;

  C、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D、行权比例;

  1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规定:

  A、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B、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C、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D、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1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哪些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A、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B、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C、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D、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12、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哪些事项:

  A、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B、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C、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D、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

  E、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F、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13、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哪些事项:

  A、债券利率及债券期限;

  B、担保事项;

  C、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D、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E、回售条款;

公开文件申请书(篇2)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反馈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披露,发行人前身在出资设立和后续增资中,存在代为出资、实物出资未经评估、出资存在延期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招股书中未能详细披露发行人前身出资中存在瑕疵的原因;(2)发行人出资设立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股东历次增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2015年发行人引入长和创展和可心可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

  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多家公司,且部分存在与“骏亚”、“万基隆”等相近的企业名称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4、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金额较大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其中关联方骏亚企业(HK)、深圳万基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骏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既是公司的客户,也是公司的供应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2)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

  5、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书披露,2015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其持有万基隆电子57.17%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

  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并对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2)万基隆电子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万基隆电子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4)股权受让方在万基隆电子已出售PCB业务相关机器设备并转移订单的情况下收购万基隆电子的目的和主要原因,收购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详细说明其核查方法、过程及结论。

  7、招股说明书披露,2005年10月28日,骏亚企业(HK)设立外资企业“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980万港元。2006年11月~2009年10月,公司股东分期以货币2,851万港元和价值1,129万港元的设备,共计港币3,980万元认缴出资。其中骏亚有限分别在2006年12月5日收到骏亚企业(HK)缴纳货币810万港元、2008年3月13日收到骏亚企业(HK)缴纳货币1,621万港元、2009年4月28日收到骏亚企业(HK)缴纳货币420万港元,2009年11月16日收到骏亚企业(HK)缴纳实物出资1,129万港元。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6年12月5日,发行人收到的港币810万元注册资本中,第三方Loyal Merit Management Ltd和Tung Hai Chi合计支付250万港元;2006年10月,骏亚企业(HK)出资的1,129万港元实物,为骏亚电子生产使用的贴装机等机器设备。根据骏亚企业(HK)与SG Equipment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租购协议》,骏亚企业(HK)以租购方式向SG Equipment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租购贴装机等机器设备。骏亚企业(HK)将租购的机器设备用于出资,在以该等设备出资骏亚有限时,骏亚企业(HK)并未获得该等设备的所有权。且骏亚企业(HK)以该等机器设备出资时未履行评估程序。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其前身骏亚有限设立时,第三方Loyal Merit Management Ltd和Tung Hai Chi代骏亚企业(HK)

  出资250万港元的具体原因,相关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双方有关代为出资约定的具体内容;骏亚企业(HK)偿还250万港元代为出资款的时间和资金来源,双方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及债权债务纠纷;(2)补充披露骏亚企业(HK)与SG Equipment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的《租购协议》的具体内容;2006年10月,骏亚企业(HK)以设备出资时与设备所有方是否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如有,说明有关设备的具体约定条款,以及与2009年10签订的《租购协议》的区别;(3)补充披露2006年10月,骏亚企业(HK)将未取得所有权的机器设备用于出资是否构成出资不实,该出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3)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12年12月10日,骏亚企业(HK)向SG Equipment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支付100港元的价款,获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在此之前该机器设备并不属于骏亚企业(HK),取得所有权时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与购买价格有三年时间差。补充披露租购的机器设备的具体构成及金额,骏亚企业(HK)取得租购的机器设备所有权的时间、方式和支付的具体对价,取得租购的机器设备所有权时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购买价格的差异情况;(4)补充披露2012年未对该设备进行评估的原因,该设备实物出资未履行相应评估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8、2010年以来,发行人发生3起增资和和1起股权转让行为。在2015年5月的股权转让中,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长和创展投资合伙企业以449.526万元受让骏亚有限3.25%股权构成股份支付,相应确认552.14万元费用;2015年9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13年11月股东增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增资定价依据,相关出资设备的具体明细、取得时间及金额、该设备的评估情况;(2)补充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发生的股份支付事项中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2015年5月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长和创展投资合伙企业以449.526万元受让骏亚有限3.25%股权时确认552.14万元管理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规定;(3)补充披露2015年10引入深圳可心可意创新投资管理企业的原因,相关增资定价依据,增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其与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代持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增资和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如未缴纳,是否符合“财税41号”文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税收征管法规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骏亚企业(HK)、深圳万基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骏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存在金额较大的采购、销售、购买资产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向关联方销售和采购产品的具体内容、交易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价格进行比较);(2)补充披露报告期关联方骏亚企业(HK)、万基隆电子及万骏电子向发行人采购的印制电路板及SMT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3)补充披露受让万基隆电子股权57.17%股份的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等,并说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万基隆电子其他42.83%股权的持有方的具体情况;(4)招股说明书披露万基隆电子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补充披露发行人未直接购买万基隆电子股权57.17%而选择购买万基隆电子PCB业务相关机器设备、原材料的具体原因,购买设备及原材料的用途,相关设备及原材料的具体名称及账面价值,对应的收购价格及定价依据;(5)补充披露股权受让方在万基隆电子已出售PCB业务相关机器设备并转移订单的情况下仍受让万基隆电子57.17%股权的目的和主要原因,收购股权的价格及定价依据;股权转让后,万基

  隆电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或采购产品交易,如有,请披露相关交易金额;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6)补充披露发行人未直接收购万骏电子而选择注销的真实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注销程序,注销后相关资产、债务、人员的处置情况,注销时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或其他纠纷,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万骏电子注销后,是否存在相关替代客户,如有,请披露名称及交易情况;(7)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万基隆电子、骏亚企业(HK)及金盛鸿科技采购商品或原材料的真实原因及必要性,相关采购内容、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与向独立第三方采购价格进行比较);(8)补充披露骏亚电路(HK)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报告期向发行人采购印制电路板产品的原因,除发行人外,其印制电路板产品的主要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应披露未披露的交易情况;(9)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万基隆电子、万骏电子工序外发的原因及必要性,外发工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相关加工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10)招股说明书披露部分关联方从事电子元器件制造与销售业务。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其现有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11)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与公司章程相符;(12)结合上述情况,补充分析报告期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叶晓彬、刘品、骏亚企业(HK)关等存在资金拆借、关联担保等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向万基隆电子、万骏电子、叶晓彬等借出款项的背景原因、相关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如有,请说明具体审议情况,如无,请说明原因;借出资金的发生额,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利息收取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向万基

  隆电子、万骏电子、叶晓彬等借入款项的具体原因、相关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支付利息的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叶晓彬、刘品、骏亚企业(HK)等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未收取担保费用的原因,是否存在反担保;(4)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具体内容及金额,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5)结合报告期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发行人主营产品印制电路板(含SMT)为定制化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工业控制及医疗、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汽车电子等领域。报告期,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比分别为91.64%、62.87%、56.32%、58.4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其开拓业务、获取订单的具体方式,特别是2016年上半年获取TCL、深南电路等新增主要客户的订单方式,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及合作情况;(2)与主要客户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主要产品定价依据,报告期应收款项、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逾期情况等,是否存在其他销售模式或现金收付情形;(3)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向发行人采购的具体内容,与生产型主要客户对应产品的名称、型号;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对象,其向发行人采购的具体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获取订单情况、已完成订单情况,截至目前在手订单情况,相关订单与报告期各期收入的对应关系;(5)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价格变动的原因,相关变动趋势是否符合行业规律,是否与其他可比公司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说明核查的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相关核查工作是否支持其核查结论。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将部分订单和工序委托供应商加工生

  产,外协采购成本分别为9,573.27万元、5,703.35万元、7,395.72万元、4,202.67万元,占比分别为22.93%、17.62%、16.47%、14.03%。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自制、委外加工两种方式的成本经济性;(2)补充披露选择外协加工商的标准,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与外协加工商有关外协加工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相关质量方面的约定;说明与外协加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加工费定价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结合报告期各期的主要产品类别销售情形、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数量和金额变化情况,补充分析报告期内不同原材料类别采购波动的原因、合理性,以及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具体有效措施;(4)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并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主要供应商中涉及的贸易供应商的名称及采购金额,最终贸易供应商的名称。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3、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主要为直销,其中存在VMI即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产品销售有内销和外销,以内销为主。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具体销售模式和经营业务实际补充披露其收入确认具体原则;(2)补充披露报告期VMI销售模式和非VMI销售模式下销售产品名称、销售数量及金额;(3)补充披露报告期出口销售对应主要客户名称、销售产品名称及金额等;(4)补充披露VMI销售模式主要内容、流程,VMI模式下销售的内控流程及其有效性,是否存在跨期,是否影响收入真实性;(5)补充披露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在产品定价、产品种类、销售政策、销售毛利、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境外销售逐年下降的原因,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发展思路以及未来发展规划;(6)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海关报关数据情况、增值税退税的流程以及合理性、人民币汇兑损失,以及是否存在套期保值,如存在说明相关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

  会计师结合公司实际的销售模式及具体流程、相关结算政策等核查并说明其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相关披露是否准确,说明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专项说明境外销售的函证情况、实地核查情况、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过程以及核查结果。请发行人会计师专项说明对外销收入履行的审计程序和结论。

  14、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63%、25.16%、22.79%、18.25%,变化较大,但未披露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可比公司可比产品的毛利率及变化情况,说明选择可比公司的标准和理由,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可比性;(2)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成本、人工成本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补充量化分析不同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具体原因,并与可比公司对应的可比产品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详细说明具体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

  15、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分析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招待及差旅费的具体构成,结合销售人员的地域分布、人均差旅费的变动量化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招待及差旅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各期的销售量与销售金额量化分析说明运输费和车辆使用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及各期变动的原因;(5)补充披露各期研发支出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

  策;(6)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及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与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签署了《专利许可合同》,经授权许可使用5项专利,并履行合同支付了相关费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拥有专利(包括许可使用专利)和商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专利和商标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1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1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质量诉讼,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变化较大的情形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原因,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达产后,相关业务产能将扩张七成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产能利用情况及国家“供给侧”改革政策等方面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产业上下游延伸、业务协同、减少关联交易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

  争力。

  24、招股书披露,公司关联方万骏电子已于2015年12月办理工商注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万骏电子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注销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注销程序,注销后资产、债务、人员的处置情况;(2)万骏电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或其他纠纷。

  25、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7、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2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423.19

  万元、1,451.76万元、2,691.38万元和1,257.43万元。应收票据包括客户开具或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种类、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2)结合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票据发生情况,包括银行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1,283.61万元、11,431.46万元、19,281.40万元和18,873.3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62%、26.22%、32.99%和50.8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促进销售的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3)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前五名主要销售客户的差异原因;(4)结合信用政策、主要客户变化情况补充披露2015年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逾期的款项;(5)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计提的充分性;(6)关联方骏亚集团退出后,2016年上半年新增了TCL集团、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客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新增的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拟采取哪些措施以保证货款及时收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构成,其中发出商品占比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存货管理政策,尤其是对发出商品的管理政策,结合发

  行人业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补充披露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3)补充披露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内销和外销的金额和比例;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最后一个月的内销销售收入情况,期末内销的发出商品余额与之是否匹配;结合产品发运和报关的时间间隔情况补充说明期末外销的发出商品余额占外销收入的比重是否合理;补充披露各期末发出商品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说明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1)补充说明对公司存货的盘点情况及盘点结论;(2)对存货明细项是否具有相应的订单支持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3)对发行人对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周转资金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4)对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复核并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1、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和电子设备。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14,573.68万元、13,774.83万元、29,285.07万元和31,288.9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新增机器设备的名称、用途、购买金额,为各生产环节配置的主要机器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前述情况与公司所处行业、生产模式、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报告期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4)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固定资产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5)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金额分别为50.71万元、4,103.63万元、1,089.46万元、678.70万元。请发行人

  补充披露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的关系,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报告期内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788.88万元、1,186.67万元、1,789.24万元和1.488.8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3)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4)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5)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交税费余额分别为390万元、609.53万元、1,219.24万元及595.1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交税费余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变动的配比关系。

  35、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应付股利余额为5,000万元,其他报告期末余额均为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股利实际派发的时间和金额,与公司章程是否一致,结合此说明报告期除2015年外应付股利金额为零的原因,相关列报是否正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原因,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的原因,2013年及2015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同期净利润的原因;(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预付账款、其他

  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前五名对象的构成情况及具体金额,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情况与相应现金流量变化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平方米高精度多层印刷电路板项目(一期),投产后,将形成年产100万平方米多层高精度PCB生产规模,较2015年136万平米的产能扩张70%以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龙南骏亚精密的产品定位为主要生产技术难度相对较低的双面板、多层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高精度多层印刷电路板项目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龙南骏亚精密的生产设备、技术水平是否相符;(2)补充说明在同行业选择生产技术较高的多层板的情况下,发行人选择募投生产技术难度较低的多层板的原因;(3)结合市场竞争情况、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及产能利用率等补充分析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过程及合理性;(4)结合发行人目前的市场份额、客户情况补充分析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说明募投项目实施方向是否符合当前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供给侧改革有关精神。

  38、发行人2013年、2014年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较多的调整事项。请发行人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9、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

  4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1、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2、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报会计师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4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并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公开文件申请书(篇3)

  一、上网定价发行

  上网定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定发行价格发售股份的发行方式。我国目前广泛采用这种方式。

  发行公司与承销商事先制定好发行价格,然后按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平时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每一账户的申购委托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然后承销商根据发行量与认购量之比进行抽签,中签者即申购成功。上网定价发行具体程序:

  1、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保证金帐户。

  2、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3、申购资金应在(T+1日)入帐,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计算机构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

  4、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证券交易所的登记计算机构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楚剧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交易所,并公布中签率。

  5、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6、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主承销商次日将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二、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发行时间不超过8天,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三、“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四、市值配售方式

  2000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公开文件申请书(篇4)

  第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修)

  【法规标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4.06.11

  【实施日期】2014.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

  【唯一标志】227664

  【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9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11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第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补充报送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首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四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

  第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修)

  (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2.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编制指引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修)

  第三章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文件

  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1 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

  3-1-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附: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3-2 注册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发行前提供)

  3-2-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3-2-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3-1 法律意见书

  3-3-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4-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发起人协议

  4-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4-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4-5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4-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及转持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第五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修)

  5-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5-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5-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5-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5-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5-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5-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5-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5-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6-1-1 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总体安排说明

  6-1-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1-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6-1-4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6-2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6-2-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

  第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修)

  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6-2-2 特许经营权证书

  6-3 重要合同

  6-3-1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6-3-2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6-3-3 重组协议

  6-3-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6-4 承诺事项

  6-4-1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6-4-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6-4-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书

  6-5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6-6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证明文件)

  6-7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6-8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附件2

  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编制指引

  保荐人编制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保荐人应当按照勤勉尽责原则,结合企业的行业前景及其地位、业务模式、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市场前景、营销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企业持续成长的制约条件,综合分析判断企业的成长性,出具结论明确的成长性专项意见。成长性专项意见

  第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修)

  应有严密论证和依据充分的专业意见做支撑。

  二、保荐人对不同业务类型的企业应重点关注不同方面:企业的业务属于产品制造类的,应就其核心技术和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发表明确分析意见;企业的业务属于非产品制造类的,应就其业务的特色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性对成长性的影响明确发表分析意见。

  三、保荐人应当充分关注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核查企业是否拥有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重点分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

  四、保荐人应充分揭示企业的成长性风险,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修订说明

  为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要求。一是为强化责任主体诚信义务,在申请文件目录第六章增加“6-4 承诺事项”部分,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为申请文件内容;二是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在申请文件目录第三章增加“3-2-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作为申请文件内容;三是为强化保荐机构内控要求,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作为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附件,申报时一并提交。

  二、强化保荐机构对企业成长性的核查要求。由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已经废止,考虑到成长性仍为创业板发行人的核心特征,我们将该指引中对保荐机构关于企业成长性核查的相关要求予以保留,并在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中以“附件2: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编制指引”的形式加以规定,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尽责,综合分析判断企业成长性,并出具结论明确的成长性专项意见。

  第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修)

  特此说明。

公开文件申请书(篇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三节 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五十一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五十二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末、半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五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不上市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12号)、《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1998]8号)、《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文件申请书(篇6)

  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2006年5月8日 证监发行字〔2006〕1号)第一章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第三章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第四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第五章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第六章 其他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注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第十一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1-2 募集说明书摘要

  1-3 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3-1 证券发行保荐书 3-2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4-1 法律意见书 4-2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五章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5-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5-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6-2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鉴证报告 6-3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5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6-6 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

  6-7 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6-8 控股股东(企业法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6-9 发行人公司章程(限于电子文件)

  6-10 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6-11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

  6-12 特定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6-13 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6-14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公开文件申请书(篇7)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 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文件的各章、各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电子文件(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 1-2 定向发行说明书

  1-3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4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 定向发行推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第三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的文件

  3-1 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3-2 法律意见书

  3-3 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公开文件申请书(篇8)

  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五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第六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八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第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1-2募集说明书摘要

  1-3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3-1保荐人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 3-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截至此次申请时,近期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4-2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4-3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 4-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6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7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4-8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4-9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10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4-1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公开文件申请书(篇9)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第六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第七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注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一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2.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附件1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章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2-4关于本次发行涉及/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 2-5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3-1证券发行保荐书 3-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4-1 法律意见书 4-2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五章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5-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2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5-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6-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鉴证报告 6-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5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6-6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

  6-7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6-8控股股东(企业法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6-9发行人公司章程(限于电子文件)

  6-10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6-1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

  6-12特定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6-13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6-1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附件2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1-1发行人申请报告 1-2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3 股东大会决议,或最近一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的决议

  1-4 发行申请如适用简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说明 1-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6关于本次发行涉及/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 1-7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的除外)

  2-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的除外)2-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 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发行人最近二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2最近三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3-3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4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2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3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4-5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

  4-6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起草说明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预案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准则》)等三个文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原则

  主要参照现行主板再融资规则的框架、结构和内容,结合新股发行改革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突出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和信息披露特色。具体包括:

  1、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坚持以合规性审核的监管方式,明确发行审核与投资价值判断的区别和界限,促进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体现信息披露的连续性、有效性、针对性和可读性,强化投资风险揭示。

  2、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本着有利于投资者决策的原则,强化对投资者决策有用信息和重要信息的披露;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推动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

  3、针对创业板企业的特点,增加创业板自身特色信息的披露。为方便投资者深刻理解创业板公司的业务和产品,要求创业板公司突出披露其业务模式的独特性、创新性、研发能力和核心技术,以及创业板在再融资发行条件方面的特殊性。

  4、保持准则的主体框架与内容同主板基本一致,但对于不同证券品种的申请文件要求,则归并整合为一个准则。针对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分别作为两个不同的准则;但对于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申请文件的要求,归并为同一个《申请文件准则》,包含两个申请文件目录附件,有利于发行人、中介机构理解和掌握。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募集说明书准则》

  《募集说明书准则》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本准则包括总则、募集说明书、附则3章83条,除不含“募集说明书摘要”一章外,其基本框架、体例与主板准则保持一致。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类,突出投资者重要决策信息的披露

  强调信息披露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强化相关变动信息的披露,如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发行人股本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化的披露要求,增加董监高及核心人员近三年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要求。

  针对创业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较为频繁,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

  风险因素方面,增加因本次发行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披露。

  为强化投资者回报,增加对股利分配政策是否重大变化以及近三年分红情况、分红政策、未分配利润的披露要求。

  为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增加声明承诺的披露要求,如未来一年的股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集中披露所有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扩展重要承诺履行和股份限售的披露范围,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增加对发行人董监高的要求。

  增加披露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是否存在相应利害关系。

  第二类,强化创业板特有、特色的信息披露

  业务方面,增加披露创业板公司的业务模式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等内容。

  技术方面,突出披露创业板公司的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能力,如核心技术与专利和主业的对应关系及应用情况,研发费用及核心技术人员占比,研发成果等。

  与创业板再融资条件一致,增加对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即被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及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解释。此项涉及发行条件的要求较主板相对宽松。

  要求发行人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已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是否与披露情况一致。

  第三类,强化对独立性的持续性信息披露

  增加说明上市以来是否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以及首发招股书中及历次承诺的履行情况,与持续监管相衔接。

  为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依据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预案准则》

  《预案准则》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包括总则、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情况报告书、附则4章27条,基本框架与主板一致。具体如下:

  1、增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投资者分红回报、权益保护、摊薄填补措施等内容的披露要求。

  2、由于创业板非公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与主板不同,更贴近市价,故不再披露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修改为“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

  3、对无需保荐承销的小额快速融资,仅要求由董事会出具“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而无需保荐机构出具该文件。

  (三)关于《申请文件准则》

  将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归并整合为一个准则,包括两个附件,其中配股、公开增发和可转债适用附件1,非公发行股票适用附件2。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快速融资,增加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发行人启动融资时无需再召开股东大会;增加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项说明,以便受理时按相应程序处理;不再要求提供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降低融资成本。

  2、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再融资,须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因此,申请文件准则增加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文件。

  3、删除募集说明书摘要以及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表的文件要求,将“尽职调查报告”修改为“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增加监事和高管对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

  特此说明。

公开文件申请书(篇10)

  证监会公告

  [2009]18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四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附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

  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文件

  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1 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3-1-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2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3-2-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3-1 法律意见书 3-3-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4-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发起人协议

  4-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4-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4-5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4-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第五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5-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5-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5-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5-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5-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5-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5-3-2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3-3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5-4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5-5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6-1-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1-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6-1-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6-2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6-2-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6-2-2 特许经营权证书

  6-3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6-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证明文件)

  6-5 重要合同

  6-5-1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6-5-2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6-5-3 重组协议

  6-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6-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6-7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6-8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6-9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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