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财产保险合同

2023-08-10 13:05:29 财产保险合同

  怎样写好一份高水平合同?合同背后所代表的法律效力逐渐提高。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当事人维权,如果您想要深入了解“财产保险合同”那么请耐心看完本篇文章,接下来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查看!

财产保险合同 篇1

  甲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合同工厂: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厂

  第一章合同内容

  1.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_________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如下所述:

  1.1.1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3技术性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它所有有关技术资料。

  1.3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

  1.4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

  1.5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1.6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1.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

  1.8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第二章定义

  2.1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2.2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样,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

  2.3技术资料是指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专有技术和其它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

  2.4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和制定的标准。

  2.5入门费指由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章1.2条、1.3条、1.4条、1.6条、1.7条规定的内容以技术资料转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2.6提成费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所给予甲方连续的技术咨询和援助,以及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使用乙方的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2.7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到本合同14.3条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时间的期间。

  2.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价格

  3.1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

  3.1.1入门费为_________________美元(大写)这是指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1.2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基价的_____%。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零件不计入提成费

  3.1.3计算提成费的基价应是甲方生产合同产品当年12月31日有效的,乙方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市公布和使用的每台目录价格的_________%。

  3.2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返销产品的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费的_________%。返销的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技术性能标准。每次返销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返销产品价格按3.1.3条规定的提成基价计算,即目录价格的_________%。

  第四章支付和支付条件

  4.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_________中国银行和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办理。

  如果乙方和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中国银行办理。

  所有发生在中国银行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发生在中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2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2.1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_____________美元(大写)。

  (a)由乙方出具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保证偿还_________________美元。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2.2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美元(大写)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规定的_________已交付完毕的证明信副件各一份。

  4.2.3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美元(大写)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一份。

  4.3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在抽样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按下述办法和条件向乙方支付。

  4.3.1甲方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历年度的每种型号的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

  4.3.2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厂检查和核实甲方合同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甲方将给予协助。乙方来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汇总和/或报告中所列的合同产品数量在检查时发现出入很大,则甲乙双方应讨论此差距并洽商采取正确的措施。

  4.3.3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该年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4.3.4在合同期满年度内,甲方在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天内将提交一份最后销售合同产品数量的报告,以便乙方计算提成费

  4.4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罚款和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技术资料支付

  5.1乙方应在_________机场或车站交付技术资料。_________机场或车站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有效交付日期。甲方应在收到资料两周内,确认资料收悉。

财产保险合同 篇2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家庭财产安全,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已经成为人们防范风险的首选方式之一。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客户签订的一种合同,它为客户的财产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使客户在面临突发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赔付,保护家庭的财产安全。下面就着重从合同的内容和保险的保障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投保对象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对象包括家庭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家具、电器、珠宝首饰、票据证券、奖章证书等。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有所不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在签订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和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二)保险期限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根据客户的需求和保险产品不同,一般可选择1年、3年、5年等不同的保障期限,部分保险公司还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产品。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障期限。

  (三)保险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根据投保的保险产品、保障范围、财产价值、保险期限等因素计算。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等不同的保费付款方式。在缴纳保险费用时,客户应该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和保险条款,确保保险费用的正确性。

  (四)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诺在客户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火灾爆炸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等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2、盗窃责任:包括盗窃、抢劫、入室盗窃等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3、水污损坏责任:包括水污、渗漏、泄漏等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4、自然灾害责任:包括地震、风暴、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五)责任免除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还规定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况,例如客户财产的损失与保险条款不符合;客户对财产不当使用或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客户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保险费用等。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方面

  (一) 火灾爆炸保障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在火灾爆炸方面提供了全方位保障。火灾和爆炸是家庭财产常遭受的意外伤害,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障财产安全方面非常重视,保障范围包括房屋、电器、家具等。

  (二) 盗窃保障

  盗窃是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常见的保障范围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可以充分保障客户因盗窃、抢劫、入室盗窃等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客户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细节,包括对贵重物品的存放、安装防盗装置等。

  (三) 自然灾害保障

  自然灾害是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保障范围,自然灾害是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地震、风暴、洪水、冰雹等。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自然灾害保障,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四) 水污损坏保障

  水污损坏是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常见保障范围之一,包括水污、渗漏、泄漏等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保险产品的不同提供相应的保障。

  四、总结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财产难免会受到一些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因此保险已经成为家庭财产保障的重要手段。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险合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财产保障,减轻客户因财产意外损失而带来的经济压力,保护家庭的财产安全。当准备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时,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财产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选择合适的保障期限和保费付款方式。

财产保险合同 篇3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 篇4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甲方:

  乙方:

  签到日期:

财产保险合同 篇5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保障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当我们遭受盗窃、火灾、水灾等意外事件时,合同承保公司将财产损失进行赔付,提供了极大的保障。

  合同的保障范围显然非常广泛,涵盖了多种不同的住宅类型,如独立屋、公寓、联排别墅等,同时也覆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例如电器、珠宝、家具、装修等。

  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首先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承保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保险金额以及保费。通常,保费相较于单项保险要低得多。当然,保费依然会受到绝大多数单项保险产品所固有的因素的影响,例如年龄、性别、居住地等因素。

  合同所保障的意外事件范围,可以分为居住丢失和外部意外事件两类。其中,居住丢失包括:盗窃、火灾、爆炸、雾霾、雷击、地震等。外部意外事件则包括:水灾、暴风雨等自然灾害,以及飞行物件、车祸、恐怖袭击、抢劫等人为事故。

  当在居住方面发生意外时,承保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金额,赔偿损失。例如,如果我们的家居装修遭到泡水,保险承保公司将根据约定的合同范围,承担相应的赔偿。

  在处理理赔时,我们需要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如保单、租房合同等文件。当然,每个承保公司的申请流程有所不同,我们需要提前了解和了解申请流程,以免影响赔付。

  综合保险合同的好处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可以免去我们为每个单项保险购买、管理不同保险公司的麻烦和投资。其次,综合保险合同通常具有更为广泛的保障范围。最后,保费相对于单项保险产品要低得多。这些原因使综合保险合同成为家庭选购保险的首选。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各种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综合保险合同可能略有不同。例如,不同公司的保障范围不同、保费方式不同、赔偿标准不同等。因此,在购买保险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及时了解和比较各种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综合保险合同,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

  总之,家庭综合保险合同对个人和家庭财产的保护至关重要。它可以为我们提供全面和广泛的保障,免去了我们不必要的紧张和不便。选购时,我们应该更加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各种保障和赔偿方式。在签署前,我们必须清楚理解保费情况、赔偿细则、有效期、细节等信息。只有正确购买和合理使用家庭综合保险合同,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财产安全。

财产保险合同 篇6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风险的防范方式,是财产保护的重要工具,也是经济保障的一种方式,为万一发生损失提供了保障。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保障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财产遭受风险时得到实际帮助,是财产和财富的保障工具,可以是消费者在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得到保障,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得到保障。

  一、财产保险的定义和意义

  财产保险是指通过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障机制,保护人在保险合同周期内,所受到的一些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有偿保障,订立合同时要确保保费适当和合理,同时也要确保合同条款通俗易懂,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实际需要。

  财产保险具有很高的保障意义,能够为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营造一个安全、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福利的重要方式。

  财产保险具有以下两个基本意义:

  1. 保障人身安全

  购买财产保险能够保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在突发意外和不可预见的风险中得到经济上的保障,保护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2. 促进经济发展

  财产保险对经济安全具有保障作用,为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保障机制,保证了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

  财产保险合同涵盖了相应财产的保障范围,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财产损失

  财产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业务流程中出现的损失提供经济的赔偿,如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险来进行保障,在财产损失发生时得到合理赔偿。

  2. 风险管理

  除了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外,财产保险还可以代表被保险人及时减少抵押负担,保障个人或企业的资产安全,使其更加专注于经营管理上。

  3. 其他附加保障

  与财产保险相关的还有一些附加保障服务,也包含一些其他风险险性,如机动车保险、家庭保险、个人意外保险等,都是与财产保障息息相关的。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其要点

  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内容及其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保险种类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种类,即所保险对象、保险范围、应赔偿的损失等。

  2.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金额,购房和财产项目的不同,决定保险金额时应了解相关项目的总价值,以决定保险金额。

  3. 保费及其缴费方式

  保费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主要基础,保险费率规定下的保费可以方便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了缴费方式,保证合同期间全部缴清保费,具体缴费方式可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而定。

  4. 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限定损失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部分,是在保险金额和保险赔偿之间的中介部分。

  5. 续保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后,可以通过续保条款来确保合约得到持续延续,续费期限、费率和费用的调整都要在此时被明确。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有限期合约,其有效期限到期即可终止。同时,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有实际实现,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此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退还未享有的保费。

  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合同到期

  在合约周期到达之后,财产保险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2. 投保人提前退保

  未到期的财产保险合同,可提前退保,退还保险公司尚未领取的保险费,但需要按照合约中规定的方式和手续办理。

  3. 被保险人欺诈

  被保险人以虚假陈述、隐瞒或欺诈的方式购买保险,被保险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合同是一份重要的经济保障工具,是财产和财富的保障,能够为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和风险防范,保护财产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与人民福利的重要方式。

财产保险合同 篇7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合同,它主要是为家庭的财产进行全面综合的保险保障,防止因各种意外情况或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产生。本文将从合同的概念、保险种类、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等方面详细解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首先,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提供全面保障。家庭财产保险的典型保险种类包括住宅、家具、电器、珠宝、艺术品、收藏品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用根据不同保险种类及被保险人需求灵活调整。

  其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主要由以下几种险种组成:火灾保险、水灾保险、盗窃保险、爆炸保险、自然灾害保险等。这些险种分别涵盖了各种常见的家庭财产损失情形,让家庭在意外险情发生时不必担忧能否承担经济压力。

  第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具有广泛的保险责任。当保险承保期间内发生被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负有依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对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予以确定,如果属于同一事故的受损财物有多项保险的,承保企业应依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流程相对简单,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在收到索赔资料后尽快进行理赔,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只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索赔资料、出险证明及相关凭证等材料即可。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合同,对于家庭的财产保障至关重要。在保险选择时,需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避免保险覆盖面不足,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险合同的条款说明需仔细阅读,以便在出现保险索赔时,能够更好地了解与保险公司协调的流程和获得更为快捷的理赔服务。

财产保险合同 篇8

  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而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开发才是其健康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产品开发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根本,也是业务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保险合同设计又是产品开发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分析了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需要改进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创新方向。

  一、所需保障范围和条件可作为附属保单、批单分别加入

  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条款中都是采用附属保单的形式,即保障范围和条件是单独的,需要那一项就采用那一项,然后和其他的附属保单及一些专门的条件事项组成一个完整的保单。例如按照保险责任来分国分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相对应的是美国采用基本附属保单(BasicForm)、责任范围广泛的附属保单(BroadForm)和特殊附属保单(SpecialForm)。早在美国使用标准火险单时期,就有数以百计与之相配套的附属保单和批单,以适应不同的保险财产特点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在内容上都与标准火险单相衔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险合同格式标准化。例如,标准火险单、普通财产附属保单、预防通货膨胀批单与营业中断附属保单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种单证之间的内容重复。标准火险单不能单独使用,它必须加上适当的附属保单和批单。现代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分为单险种保单和一揽子保单两大类。商业一揽子保单包括共同的保单声明事项,条件事项、一份或多份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和适用的批单,以及补充的声明事项和条件事项。上述这些单证之间在内容上仍然相互衔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作为承保的损失原因的特殊附属保单、地震附属保单、建筑商风险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建筑物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等内容。

  二、加快一揽子保单开发

  现代保险业务出现综合化趋势,一揽子保险单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风险。一揽子保险单首先可以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险带来的巨大的重复成本,比如调查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周围的环境风险等等,再次可以给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长期的友好的关系,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么大的客户是很有吸引力的,并且有利于形成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通过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够让企业信赖自己的保险产品,让其愿意并且专一购买自己的产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揽子综合保险能够有较低的保费这是由于成本的降低同时能够平摊风险,使得整体的赔付率变化幅度不会很大,这也方便保险公司预期风险制定比较合理的保费但是与专业化的保单相比选择哪一种就要看消费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功能的保单,而只关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会更偏向与选择专一功能的保险,另外一揽子保险的保费总额很大,有时候超过企业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专一的保险而不是综合保险。。

  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私人、商业汽车保险单、房主保险单、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单的优点可供我国财产保险开发车险、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险借鉴。其中私人汽车保险单业除了车损险和责任险,还包括医疗费用给付条款、未保险驾驶人条款,后两者是目前我国车险保单中空白的。美国的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险基本的保险责任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犯罪保险、锅炉和机器保险四大部分,除了劳工险、汽车保险、保证保险等特殊险种,其余的.保险范围可以选择,即加上适当附属保单和批单。ISO设计的美国的房主保险单(HO1-8),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筑物、动产、额外生活费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损失;第二部分提供个人责任保险和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保险。

  三、扩大保障范围和增加通用条款

  以美国的火灾保险单附属保单为例。被保险人不愿意购买那些保额超过他们的建筑物市价的保险,而保险人担心道德和心理危险因素也不想承保这样保额的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商业财产险中有以下两种批单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价值批单(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不包括存货)。这些批单规定损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为基础。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损的财产一样的财产来置换受损财产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业或组织的动产的价值特别是待售商品的价值会发生巨大的波动(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能对波动的价值提供满意的保险,投保人或者超额投保支付了过多的保费或者就是不足额投保。申报价值附属保单和旺季保险限额批单提供了解决价值波动问题的方案。在申报价值附属保单(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向保险人定期申报投保的营业性动产的价值。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价值准确和及时,即使损失发生时的价值大于上次申报给保险人的价值,保险人也会全额赔偿损失(受保额和免赔额限制)。旺季批单通常是在签发保单时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险期中间加上去),保费是在保额增加的时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单适用于那些存货价值浮动有规律的小型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有一些国际通用条款,如代位求偿权条款、重复保险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险条款之外还应增补如下几项通行条款:

  被保险人的定义条款。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为被保险人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人等属于法定代表。因此,这些条款很有必要。

  空房条款。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未被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应予以除外不保。在这种情况下损失概率增加,部分损失容易成为全损。目前只有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中已把它列入责任免除。但这一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

  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受押人对抵押财产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多种,如由受押人购买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或由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在我国,针对个人购置商品住房,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抵押商品房保险和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险种。在抵押商品房保险中,受押人通过保单上的批注优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赔款权利。事实上,只要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这一条款或批单,就毋须单独开办这类抵押商品房保险。如今,企业通过向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来购置房地产也是屡见不鲜的,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在条款或合同中设置与前述的标准抵押条款类似的条款或批单。

  估价条款。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中的估价条款仍规定保险财产价值估价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损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货的存货。玻璃、装修。重要文件和记录等。

  鉴定(公估)条款。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财产的估价或赔款金额发生争议时,就要使用鉴定(公估)条款。鉴定类似于仲裁程序,规定鉴定条款的目的是减少诉讼。

  四、建立类似ISO、AAIS的行业服务协会促进保单标准化

  我国财产产品开发的一个瓶颈就是缺乏准确、可分析的数据库。这和我国财产保险业起步较晚,重发展速度、保险费收入增加分不开的,财产保险费率厘定由于其标的风险程度的差异,风险分级对数据库的依赖性不言而喻。随着中国财产保险竞争格局的形成,任何一家公司市场份额都是有限,鉴于财产保险标的风险差异大,建立同业的费率厘定组织和保单设计协会无论从整合行业资源还是促进市场竞争和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都是很重要的。在这方面,美国财产保险公司联合建立费率厘定机构(ISO、AAIS),保险公司向费率厘定局提供损失统计数据做为费率厘定局制定纯保费和成本分析的基础,费率厘定局做出纯费率供报保险公司是用,同时提供的信度、风险分级、成本分摊供财险公司参考,大量原始数据的积累,使得精算预测准确性的提高。

财产保险合同 篇9

  在日益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人们不再是机械地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办事,在很多方面各当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来选择一种自认为是最优的方式来进行民商事交往,而这种“最好的方式”或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或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例如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就出现了我国《保险法》上的一个新概念。对这个新概念我们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绍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所有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别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期待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张理赔事项。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车主郭某是被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却是一种相反的态度,即认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正当性,并以此为理由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由此可见在保险实务中,银行贷款与财产保险的绑定、责任险中的受益人等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但是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的《保险法》显得力不从心。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此处只是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却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规定。正是这一缺位,导致人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颇有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案件”时结果也相左。我国《保险法》现有的缺位规定使得处于私法领域中原本自由的人们变得不安起来,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并对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如果不设立保险受益人则可能会出现无人受领保险金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出现,各国立法上都设置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同样,我们亦会发现财产保险中也有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为什么我们的立法单就人身保险中的此种情形作了立法补救呢?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上述两类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许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以及许多学者都认为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补偿金请求权的人。所以受益人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补偿金的人。我们还要注意到一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第三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双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则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备保险合同上的其他身份。为了区别两种不同身份受益人,我们将受益人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狭义受益人即为第三人,而广义受益人则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狭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受益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受益人是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当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受益人只是在学界有争议的即狭义概念上的受益人。

  2.设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贸易逐渐发展以来,商业繁荣的背后有着令人担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这一“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不妨这样说,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值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消化在商业往来中出现的风险。设置受益人就是为了使在危险发生时有人可获得补偿从而达到保值的原初目的。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这是机械地把保险的功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而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投资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简单地将损失补偿原则很狭隘地理解为“谁受损,谁获偿”,则将导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险人之上的错误。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设置受益人只是为了损失得到补偿,实现保险分担风险、投资保值的价值。

  1.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补偿金的权利。由此定义观之,受益权实质上是财产权,因为受益权是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较之于人身权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相对性和可让与性。此般特点决定了受益人的选择对象可以相对宽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中。理论界对于受益权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解释:

  (1)双合同理论,认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实质上为两个合同,其一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投保人有一个(受偿)期待权,一旦权利得以实现,即成立第二个合同,将此权利转让给受益人;

  (2)双方意图理论,认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主观意图;

  (3)法律创设理论,认为法律认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三种解释都有内在的缺陷。解释(1)无法解决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问题,且第二个合同的成立有主观强加之嫌。解释(2)的认识与《保险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规定不符。而解释(3)则根本避而不答。在传统的合同理论中,相对性是合同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是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但是随着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出现,传统理论受到了挑战,因为该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却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其实就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与受益人的意思无关;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变更过程中亦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只是对这一变更作备案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受益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意志为第三人所创设的财产权。

  2.受益权的学理基础: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作为财产权之一种的受益权,具体由谁享有则是一个可基于权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处分的结果。很显然这样的一种自由处分非但没有引发道德上的危机,亦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没有必要对受益人的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既然原告与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约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对于这样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却不承认,显然是不诚信的表现。第二,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理论。对于不确定的危险,当事人希望通过参加保险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可保有保险标的的原有价值,这样就能够确保商业交往中的安全与效率。在财产保险中,债权人希望成为债务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样的做法正是债权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商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因而是符合保险法的宗旨的。虽然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已存在债的担保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财产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债务人的财产灭失,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创设的意义。在此种场合下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无疑是更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对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实际占有保险标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权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经济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权是一种纯获益权,不以负担债务为己任,因此难免会被质疑以第三人为受益人是否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种担忧其实是多余的,保险具有射幸性质,对一个不曾确定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行为加上这样的嫌疑是莫须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决非是毫无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约。

  三、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具体建构

  对于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之一的财产,我们主要是为了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保险法传统的理论只认可财产的所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础。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论及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国《保险法》在以后修订时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虽然我们认为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有着现实的需要和理论的基础,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到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在车贷险中银行作为受益人,当保险标的(车辆)出现轻微损坏时由银行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此时我们会发现这样的结论是很难让人接受的,银行希望成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贷出款项能够及时、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车辆只是轻微损坏,根本不至于损害到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但是对于车辆的所有人而言这样的损坏却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种情形下还允许银行成为受益人显然有违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在建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时候不能单纯地照搬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规定,而是有所限制的。从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状,我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两类合同中:第一类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灭失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比较大,此时就极有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保险标的所有人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至于排除财产轻微损害状况的,这主要是因为轻微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由所有人本身请求给付更利于损失得到弥补。此类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着相似之处,因此在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收益权丧失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第二类合同,即符合保险标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的合同。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物尽其用的重要性,我们要求物之占有人积极使用该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离的情形下,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显然这对于物的实际占有人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了调动财产之占有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让财产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们认为在此类合同中设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应该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规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应当只允许投保人(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变更方面,根据谁指定谁变更的原则,仍旧是将此权利赋予投保人。最后,关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规定则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规定。

  通过以上的论证,笔者认为在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是切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规定,不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缺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各地出现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每一法律制度的创设都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指导,目前的社会现状已表明“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的传统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了,所以我们应该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扩大的解释、并创设新的制度以契合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现代法治和实践的要求的,同时也是对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财产保险合同 篇10

  委托人(甲 方):

  代理人(乙 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xxx合同法》、《xxx保险法》及中国xxx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代理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xxx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xxx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年xx月xx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xxx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xxx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日期:

  日期:

财产保险合同 篇11

  _____财产指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_____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_____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在本_____期限内,若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_____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_____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_____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_____活动、谋反、政变、_____、_____、民众____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_____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_____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____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_____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如果发生本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_____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_____金额时,赔偿按_____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_____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_____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_____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_____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_____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_____财产的_____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_____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_____金额减少部分的_____费。如被_____人要求恢复至原_____金额,应按约定的_____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_____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_____费。

  (七)被_____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_____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_____费;

  (三)在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_____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_____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序;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序;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被_____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_____的实质性内容,则本_____单无效。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_____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_____人丧失_____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_____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_____人本_____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费。

  被_____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_____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_____人注销本_____单。对本_____单已生效期间的_____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_____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_____人将丧失其在本_____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_____人负责赔偿。

  本_____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论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_____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若本_____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_____人,被_____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_____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被_____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_____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_____可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_____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_____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_____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财产_____单_____单号码:?鉴于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_____人向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_____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费,本公司同意按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的_____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特立本_____单为凭。

  ________

  授权签字?签发日期:____年___月__日?签发地点:?明?细?表

  _____单号码:

  五、每次事故免赔额:

  自____年_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财产保险合同 篇12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兴趣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知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业。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行动为;二、核子辐射和污染;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日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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